㉙职工医疗期的期限怎么确定、工资怎么支付?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https://www.daowen.com)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关于医疗期工资支付各地有不同规定,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例】 陈某2010年8月大学毕业进入A公司(浙江省)工作,月工资5 000元。2013年12月陈某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强迫症并住院治疗。陈某病假期间,A公司一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陈某支付病假工资。2016年8月,A公司与陈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10月陈某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要求A公司按其原工资标准支付2013年12月至2016年8月的工资差额。处理结果: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未付出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浙江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浙劳险〔1995〕231号)规定,病假六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50%。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40%。本案陈某连续工龄不满十年,2013年12月至2016年8月病假期间的病假工资应分两段计算,前六个月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按本人工资的50%计算,即2 500元/月,2014年6月至2016年8月按本人工资的40%计算,即2 000元/月。仲裁委最终裁定,A公司按最低工资的80%支付陈某工资违反上述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