⑬在公司成立之前,由发起人出面签订的合同、产生的债务由谁来承担?

⑬在 公司成立之前,由发起人出面签订的合同、产生的债务由谁来承担?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经常碰到需要由发起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形。公司成立后,一般由公司进行盖章追认这些合同的效力,这样合同的权利义务自然由公司承继,如果公司未盖章追认,但又实际履行了合同,享有了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则可视为事实追认了合同的效力。如果公司未确认或公司未能成立,则由发起人承担责任,如有几位合伙人的,可根据合作协议约定承担各自相应义务。

【案例】 三人准备共同出资开办月子中心,其间由发起人甲负责寻找物业。因公司注册手续还未办好,没有公章,甲便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个人垫资支付了第一期租金,开始投入了前期装修费用。但后因消防报批未通过,导致装修不能继续,开办月子中心的事情告终。此时产生的第一期租金的损失及相应的违约金、装修费用、物业水电损失等均应由三位股东按照合作协议中的出资比例来承担,而非由签合同的某一位股东来承担。如果上述损失确系签合同的发起人由于过错(未了解清楚政策即开始施工)造成,其他股东未参与商量决策,则应根据过错程度,由过错方多承担一些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