㉒什么是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例】 某公司有股东7人,其中大股东甲占股30%、其余6位股东共占股70%。公司聘用职业经理人乙进行企业经营管理,甲和乙在经营实务中经常产生严重的意见分歧,甲偏向保守经营,乙则倾向大胆开拓。公司其他股东一致认为乙的工作能力更强,但限于甲是大股东,都不敢公然反对甲的决策。后占股共计70%的六位股东共同谋划,各自转让一半股权给乙,让乙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占股35%),意图让乙顺利地控制企业话语权。于是六位股东私下分别与乙签订好股权转让协议,乙支付了转让款。当乙协议受让的股权达到35%时,乙向甲摊牌,当时公司一片哗然,甲一时也惊慌失措,以为从此乙将取代自己成为公司的大股东。后甲请法律顾问到场,法律顾问宣布,乙与六位小股东们私下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违反《公司法》规定,甲将启动司法途径申请撤销。(https://www.daowen.com)
【解析】 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案中,小股东们私下将股权转让给乙,而未通知甲,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侵犯了甲的知情权和优先购买权。合法的操作流程是,召开股东会会议,小股东们可报价,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出价高的股东优先购买,如果价格一致,其他股东无法协商确定各自购买比例的,则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购买。本案中,小股东们出让共计35%的股权,同等价格条件下,甲有优先购买权。纵然有六位小股东支持,乙还是无法动摇甲作为第一大股东的地位,除非甲放弃该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