⑯如何控制加班费支出?

⑯如何控制加班费支出?

实行标准工时制的,法定假日工作要按300%支付工资,且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费。普通休息日加班要按200%支付工资,但如果安排补休,则无须支付加班费。平时工作超过八小时,或一周超过四十小时工作的,要按150%支付加班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工资包括固定工资、奖金、绩效、浮动工资、津贴等,因此如果没有特别规定,加班工资基数是应当按照此工资标准计算的。但是各地实践中,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一般优先依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执行。因此,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的报酬除基本工资、奖金、绩效工资外,另包括交通补助费、伙食补助费、劳动保护补贴、加班费等,后面这些项目一般不被列入计算本次加班费的基数中,另外不定期的、金额不等、非固定的浮动奖励一般也不被列入加班费的基数中(上述情况各地认定标准不同)。(https://www.daowen.com)

【案例】 某月子中心曾因加班费计算问题引发员工集体罢工,其实该月子中心支付的工资成本并不低,但在合同表述中把基本工资列的太高,导致加班工资严格按《劳动法》规定计算的话,出现畸高现象而无力负担。法律顾问建议修改劳动合同,将每月薪酬由原来简单的工资6 000元修改为:基本工资2 500元、满勤奖500元、绩效工资(详见绩效办法,保底1 000元)、交通补助费(500元)、伙食补助费(500元)、劳动保护补贴(500元)、加班费(视情况依法计算)七项,算劳动者加班费时仅以上述前三项为基数;同时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时间也作出修改,由原来“8:00—17:00”修改为“8:00—11:30,12:30—17:00”,后者工作时间把午饭时间剔除了,工作时间少了1小时。通过此变更,劳动者的加班时间减少了,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也减少了,加班费也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