㉚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吗?

㉚劳动者医疗期满后, 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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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金。《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案例】 刘某在A公司工作三年,因自身原因患病,医疗期满后刘某仍未痊愈,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单位为他另行安排了岗位,但刘某仍不能胜任,故该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刘某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刘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及医疗补助费,遭公司拒绝。之后,刘某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本案情况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本案中,劳动者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级,因此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经调解,该公司同意支付给刘某9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及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