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适用对象是哪些?

①什么是 安全保障义务,适用对象是哪些?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义务人必须履行与其相适应的安全保障责任,这种义务表现为一种积极的作为义务,违反该义务的消极不作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借以从事社会活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其他对进入该场所的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对该场所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人,且不以交易关系为必要。

【案例】 A月子中心在自己场所开展客户引流活动,邀请孕妈到现场参加燕窝品鉴会,并领取待产包等礼品。活动现场,孕妈刘某带了5岁的大宝去卫生间上厕所,当时月子中心保洁阿姨刚清洁完地面,地上还有点潮湿,大宝连跑带跳冲进卫生间滑倒,经就医,大宝造成骨折。客户以月子中心拖地后没有放置警示牌为由要求月子中心承担大宝所有医疗费,月子中心认为大宝并非其邀约的客户,是刘某自行将大宝带到月子中心,刘某作为成年人应明知卫生间是比较潮湿易滑的区域,但还任凭大宝连跑带跳跑到卫生间,是刘某自身未对大宝尽到监管义务,应由刘某自行承担后果。经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认为月子中心对所有其允许入场的人员都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而不管该人员在不在其邀请范围内,或者有没有签单,因此月子中心对大宝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在拖地后没有放置警示牌予以安全警示存在一定过错,但刘某未看管好孩子也存在一定过错,所以建议双方各半承担责任。最后,双方按此建议协商解决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