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针对产妇的乳腺问题,月子中心如何把握“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界限?

④针对产妇的乳腺问题,月子中心如何把握“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界限?

本案是一起常见的产妇乳腺炎纠纷,又是一起少见的进入司法鉴定程序的纠纷。司法鉴定机构认为,产妇哺乳期发生左乳急性乳腺炎并脓肿形成虽与月子中心养护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但产妇入住第三天出现左侧乳腺肿胀,乳汁淤积,继之出现左侧乳腺红肿热痛,全身高热,体温达39.7℃,直至脓肿形成,月子中心应该知晓其风险与后果,有责任告知并督促产妇转院治疗,更有权利停止执行合同,拒绝继续养护。故认为月子中心存在风险与后果告知不足的缺陷,产妇的损害后果与月子中心存在间接关系,月子中心负有间接责任,参与度为40%。

【案件详情】 2016年10月,甲方吴某某与乙方A月子中心签订母婴休养服务合同书,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所选服务套餐费用26 000元;乙方仅为甲方产妇提供坐月子及婴儿护理服务,不承担任何自然发生的病理性疾病、意外等责任,甲方产妇或者婴儿如发生任何疾病需要治疗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将患者送往就近医院治疗,其间发生的医疗等费用由甲方自理,任何医疗行为引起的后果,乙方概不负责……。吴某某分娩后,A月子中心派催乳师到医院为吴某某开奶,通乳及母乳喂养记录表记载吴某某双侧乳腺有增生,宝宝很配合吮吸。10月23日,吴某某入住A月子中心,并办理乳腺全程护理卡5 880元。A月子中心提交的通乳及母乳喂养记录表记载吴某某11月26日左侧乳头水肿直至12月1日。12月1日20时左右,吴某某发烧至39度,之后几天反复发烧。12月9日,吴某某在当地第五人民医院的检查报告单提示左侧乳腺混合性回声团,考虑脓肿形成,其内液化不全;左侧乳腺多发囊性结节。12月11日吴某某转入当地妇幼保健院乳腺科住院治疗,于12月12日行左乳脓肿切开引流术,共住院11天后出院。出院诊断为左乳急性乳腺炎(脓肿期)。后吴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①判令A月子中心赔偿医药费12 256.21元、误工费11 469.5元、护理费7 298.6元、营养费5 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交通费1 000元、后续治疗费9 600元、残疾赔偿金58 772元、鉴定费6 500元、精神损失费60 000元,合计172 646.31元;②判令A月子中心退还吴某某支付的合同款26 000元,退还吴某某支付的乳腺护理卡办理费用5 880元;③判令A月子中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审理中,对吴某某的乳腺问题启动了司法鉴定。当地一家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产妇入住月子中心后进行一般性乳腺养护及乳汁疏通,未有损伤性检查与治疗,亦无人为机械性损伤(对产妇乳腺养护过程、乳腺疏通方式、方法、清洁、消毒等流程未提出异议资料),故认为吴某某产后哺乳期发生左乳急性乳腺炎并脓肿形成虽与养护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但被鉴定人产后入住“月子中心”后第三天出现左侧乳腺肿胀,乳汁淤积,继之出现左侧乳腺红肿热痛,全身高热,体温达39.7℃,直至脓肿形成,月子中心应该知晓其风险与后果,有责任告知并督促产妇住院治疗,更有权利停止执行合同,拒绝继续养护。故认为月子中心存在风险与后果告知不足的缺陷,吴某某的损害后果与月子中心存在间接关系,月子中心负有间接责任,参与度为40%。司法鉴定所认为被鉴定人吴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误工期为60日,护理期为15日,营养期为30日,后续治疗费为9 600元或据实结算。被鉴定人吴某某左乳房的损害后果与A月子中心的过错之间存在间接关系,A月子中心负有间接责任,参与度为40%。鉴定费6 500元系吴某某支付。

关于吴某某因此次纠纷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法院认定如下:①医疗费11 313.55元;②后期治疗费9 600元;③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天×14天=210元;④营养费酌定为450元;⑤残疾赔偿金29 386元/年×20年×10%=58 772元;⑥护理费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32 677元/年÷365天/年×15日=1 342.89元;⑦误工费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32 677元/年÷365天/年×60日=5 371.56元;⑧交通费酌定为300元;⑨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2 000元。上述九项合计89 360元。(https://www.daowen.com)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进行赔偿。本案中,A月子中心作为护理机构在对吴某某进行护理服务的过程中,发现吴某某乳腺胀痛,左侧乳头水肿多天仍每天进行乳房护理,作为专业机构应知晓此症状的风险与后果,应告知并督促吴某某及时就医,对A月子中心辩称依据合同第五条第2项其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吴某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89 360元,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A月子中心对吴某某左乳房的损害后果负有40%的责任,故A月子中心应当赔偿吴某某89 360元×40%=35 744元。吴某某要求A月子中心退还合同款26 000元及乳腺护理卡5 880元的诉讼请求与本案侵权法律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庭审中已告知法院不予审理,吴某某可另案主张。吴某某诉讼请求中过高和不合理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后A月子中心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一审认定事实是否不清;二、一审对司法鉴定所所作鉴定意见应否采信。关于焦点一,二审经审查,一审对吴某某入住A月子中心时间认定正确。吴某某在一审并未提交在中医院的住院材料,一审也未对该事实和费用予以认定。此外,一审也不是以A月子中心未告知而判决其承担责任,故A月子中心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的观点不能成立。关于焦点二,司法鉴定所所作鉴定系一审法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委托,鉴定作出后,A月子中心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依法申请鉴定人出庭进行质证,A月子中心申请重新鉴定也无充分理由。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A月子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1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乳腺问题的案例,是月子中心非常常见的事例,本案法院判决月子中心承担责任的理由是:月子中心未尽到告知并督促原告就医的过错。同时,我们更应关注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吴某某产后哺乳期发生左乳急性乳腺炎并脓肿形成虽与养护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但被鉴定人产后入住月子中心后第三天出现左侧乳腺肿胀,乳汁淤积,继之出现左侧乳腺红肿热痛,全身高热,体温达39.7℃,直至脓肿形成。月子中心应该知晓其风险与后果,有责任告知并督促产妇转院治疗,更有权利停止执行合同,拒绝继续养护。故认为月子中心存在风险与后果告知不足的缺陷,吴某某的损害后果与月子中心存在间接关系,月子中心负有间接责任,参与度为40%。”鉴定机构认为,月子中心的义务除了尽到“风险和后果”的充分告知外,还应该停止乳腺养护。总体而言,笔者对于此案的司法鉴定意见、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表示认同。实践中,月子行业从业人员都清楚,当向客户充分告知并督促就医时,仍有客户会固执己见,坚决不肯就医。此时月子中心一般能做的就是让客户在《就医告知书》上签字,以证明月子中心已经尽到告知义务,但客户不愿就医,且客户同意后果自负。但从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以及本案判例来看,要求月子中心除了尽到告知义务外,还应该停止乳腺服务,这是需要高度关注的。因此,以后对顾客乳腺的问题要综合分析判断,如果月子中心分析客户乳腺问题比较严重,不就医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则月子中心必须充分告知,并且拒绝再提供乳腺服务,这样才能避免自身的责任。当然,如果就医后,医嘱要求继续排奶的,则月子中心可以根据医嘱继续服务,但要保留医嘱资料或和客户的沟通录音进行证据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