㉜哪些情形视同工伤,哪些情形不得被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https://www.daowen.com)
【案例】 许某在某保险公司工作,工作岗位是“医疗查勘定损岗”,其职责是日常医疗理赔查勘、定损工作及外联工作。2017年3月,许某在家中处理工作事宜时突发胸痛,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死亡。事发后,某保险公司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为,许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许某父母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上级部门维持了原行政行为。许某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当地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及上级人社厅作出维持该决定的复议决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虽然“家中”不属于工作场所,但职工在家中工作,属于完成岗位职责。本案中,许某突发疾病时处于上班时间,其正在与客户电话联系处理保险理赔事宜,虽然许某在家工作,但其发病时履行的是其工作职责范围的职责,应当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岗位”。因此,许某在家中工作时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符合视为工亡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