⑥宝宝在月子中心拍摄满月照,月子中心应注意什么?
本案是一起宝宝在月子中心入住期间拍摄满月照后感冒而引起的纠纷,客户认为宝宝感冒系因月子中心拍照而造成,要求月子中心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宝宝拍照过程中,家属全程参与并未制止,且家属没有证据证明系月子中心的过错造成宝宝感冒,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新生儿黄某的母亲与A公司于2012年9月签订《月子会所服务合同》一份,载明:“……第四条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8 000元整,服务期限为30天。合同签订当天支付金额2 000元整,入住会所三天之内支付金额16 000元整……免费赠送宝宝满月照(免费服装造型,拍多张精选两张,制作宝宝卡1张)、剃胎发……”,黄某的母亲为此支付了18 000元。2012年11月12日,A公司在其会议室为黄某拍摄照片,黄某的父亲到场时,黄某的母亲也在场。2012年11月13日、15日、24日,黄某三次至医院就诊,A公司支付了相关医药费,并于2012年11月30日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兹因黄某在我月子会所期间,在满月时曾用闪光灯拍了壹百余张照片,如壹年后,经查确因闪光灯引起对眼睛的伤害。本公司将承担责任”。黄某认为,A公司行为导致其现状,要求A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 000元、护理费2 310.4元、律师代理费2 000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黄某家属误工证明一份,载明:“……2012年11月12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期间,因新生女儿在月子中心期间患感冒咳嗽,致其无法到公司上班,共计误工15天,根据本公司相关规定:扣发上述期间缺勤工资1 310.4元,及其扣除年终奖1 000元整……”。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根据黄某陈述,其因A公司之行为而患感冒,并于12天后痊愈,并称待黄某的父亲赶到时,黄某的母亲也在场。首先,黄某家属理应全程在场陪同黄某拍摄照片,若发现A公司有任何不当行为,应当场制止,而非待照片拍摄完毕后方才提出异议;其次,根据黄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仅能证明黄某患感冒的事实,而不能证明系A公司行为所致;最后,即便确因A公司行为所致,现亦已痊愈,在未有其他损害后果实际发生的情况下,该损害后果尚不足以构成黄某精神损害,故黄某要求A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之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至于讼争的护理费,黄某系刚出生不久的婴儿,其本身需要有人照看,且黄某患感冒之情形,并不必然需要增加人员照料,故对该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对讼争的律师代理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黄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原审判决后黄某(宝宝)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称:A公司在一审中未到庭应诉,原审法院作出如此判决对上诉人是不公平、不公正的。原审判决书中陈述“被告A公司书面辩称……,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这一节所谓的事实是没有的。讼争双方合同约定的是宝宝满月照拍多张精选两张,但在拍照时,摄影师和助理给宝宝拍了100多张且使用闪光灯、给宝宝裸露换衣服6~7套。而当日气温较低,拍照的会议室内未开空调,宝宝当晚就出现感冒症状并患病近半个月。加之,A公司后来停止供餐等,宝宝的父亲只能请假照顾宝宝母女,并导致原定的满月酒席没有办成,宝宝推迟打预防针,给家属带来压力和焦虑。宝宝的曾祖父也为此寝食不安并于2013年1月22日去世。原审未考虑上诉人的特殊性,所作判决存在偏袒,现上诉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https://www.daowen.com)
被上诉人A公司书面答辩: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一审虽未到庭,但于答辩期内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并无任何不妥。上诉人以婴儿拍照导致感冒的说法不成立,也不存在上诉人所称的照相时中央空调未开启等情况,上诉人的感冒与被上诉人无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依据本案证据所认定的法律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且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本案系一般侵权之诉,上诉人以赔偿权利人身份起诉索赔理应就讼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不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基于讼争双方的举证结果及自认陈述,原审经综合审查判断后认定黄某的索赔请求缺乏依据并据此判决不予支持,经核,与法不悖,并无不当,本院认可原审阐述理由。上诉人虽以A公司未依合同严格履约并致未满月的上诉人感冒为由上诉坚持主张A公司应承担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律师费的民事责任,但在二审中未提供新的事实及新的证据可予充分、有效地佐证,故本院对此无法采信。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黄某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月子中心给宝宝提供满月照拍摄是一项常规服务,但因为拍照需要脱衣服,需要宝宝裸体摆姿势,需要宝宝穿戴摄影机构的衣物或碰触一些摄影道具。这些环节确实有可能引发宝宝受凉感冒或对毛绒物件过敏等状况,为了防控这些风险,月子中心首先要注意服务的细节,包括调控室温,衣物、道具务必清洗消毒,不能用闪光灯,摄影师自身卫生工作做到位等。同时,拍摄前一定要告知新生儿父母相关过程和风险,拍摄过程中一定要有新生儿监护人在场。此外,如果摄影机构是月子中心外请的,月子中心有两种操作方案,一种是外请摄影机构接受月子中心的委托为新生儿摄影,摄影合同的相对方还是月子中心和新生儿,月子中心对新生儿负有相关义务和责任。但月子中心和摄影机构的委托合同里应该约定:如因摄影机构过错导致月子中心对客户作出赔偿的,月子中心有权向摄影机构追偿。另一种方案是,月子中心只是为客户引荐一家摄影机构,由摄影机构和新生儿直接发生摄影合同关系,出现问题由摄影机构直接对客户负责,但这种情况必须要事先和客户说清楚,由客户自己确定是否需要外来摄影机构为其拍摄。上述两种方案,月子中心都必须要有取证意识,包括书面证据、录音录像证据等。本案虽然法院判决原告无法证明感冒和拍照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其家属全程见证拍摄而当场未提出异议为由而驳回了原告诉请,但作为月子中心应该引起警示。每个新生儿的体质不同,有的新生儿禁不起换两身衣服就受凉了,故建议:①不要过早拍摄满月照,尤其不要在宝宝出生几天就拍摄新生儿照(风险更大);②拍摄前要新生儿家属签字确认同意宝宝裸体拍摄,并要求家属全程在场;③如果是外请摄影机构,则必须严格监督其操作流程和操作规范;④如果月子中心仅是中间介绍人,则书面告知新生儿家属上述情况,并要求外部摄影机构和客户直接签订摄影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