㉗什么是公司清算,不清算有哪些法律后果?

㉗什么是 公司清算,不清算有哪些法律后果?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时,为终结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而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和程序。公司清算是基于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下发生的。公司终止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公司的解散;另一种是公司的破产,即公司基于宣告破产而终止。这两种情况下都会引起公司的清算,只是清算组织和清算程序存在不同。《公司法》第183条有关规定:“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案例】 甲公司连续亏损,无现金流,也无其他资产,到了资不抵债的地步,三名股东商议决定解散公司,公司停止经营后,他们未对公司进行清算,直接去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手续。事后,因甲公司之前向乙公司提供的一批货物出现严重的质量缺陷,给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股东出面解决,甲公司股东以甲公司已经注销为由拒绝赔偿。后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在注销登记时未进行清算,遂将三股东诉至法院,要求承担清偿责任。法院调查后了解,三股东未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情况属实,且甲公司的财务账册、重要文件都已丢失,无法重新清算。法院判决支持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解析】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19、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而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