⑩公司章程用公司登记部门的格式模板就可以了吗?

公司章程用公司登记部门的 格式 模板就可以了吗?

公司章程是一个公司的基本法,是股东、高管的行为准则,《公司法》赋予了章程很多权限,很多法条后面都留一个尾巴“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自行约定进行特别治理。然而实践中,很多股东对章程意识淡薄,忽视了章程的作用,而仅将其作为公司设立过程中一份必备的普通文件,对于很多重要事项和规则未能按照公司的需要和股东的意见进行明确,致使公司章程的可操作性不强,容易引起经营中的纠纷,甚至引起公司僵局、公司解散。

【案例】 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没有认真拟定公司章程,而是借用了公司登记管理部门的模板而订立一个章程(没有涉及退出规则)。后该公司一名股东A(技术总监)意外去世,因该公司效益一直很好,该股东A的儿子要求继承股东资格。公司其他股东考虑当初引入股东A是看中其技术能力,现A的儿子完全是业务外行,对公司发展没有技术帮助和其他资源帮助,因此不同意其加入。后A的儿子起诉至法院主张继承股东资格,法院支持了A儿子的诉讼请求。

【解析】 《公司法》第75条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并非只对财产权的继承;二是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做出特别规定,可以排除对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公司发展依赖于股东个人的声誉、知识、经验、能力等,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这些特别事项必须在章程中事先约定,否则一个不符合条件的继承人做了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发展不但没有积极作用,还可能起反作用,损害公司利益。如果当初该公司的章程中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则就不会发生此纠纷,可见公司章程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