㉗对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员工如何辞退?
2026年01月24日
㉗对不能胜任
工作岗位的
员工如何辞退?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员工的辞退,应满足如下条件: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需要有证据证明,员工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员工的工作内容,特定行业的,还要明确工作量;②经考核,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后,必须经培训或者调岗后,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之情形的,用人单位才有权利单方解除合同;③用人单位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通知员工且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 某企业员工甲在单位工作三年,工作积极性越来越差,不思进取,无法完成工作任务,企业欲辞退甲,但管理者听说辞退员工要提供关于员工不胜任工作的证据,否则要支付经济赔偿金,于是在一段时间内,企业收集了关于员工甲未完成工作任务、专业培训、培训之后仍然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证据,在掌握这些证据后,企业通知甲,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其在一周内离职。一周后,甲离职,但要求企业支付相当于其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双方产生纠纷,甲投诉至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支持甲的主张,理由是: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还应该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因此,辞退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且其程序除了提供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以及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外,还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否则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由此可见,企业对员工不能将就,如果发现员工不胜任工作应该早点解除合同,否则工作年限越长,经济补偿金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