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月子中心内发生群发性感染事例,责任如何承担?
本案是一起月子中心内群发轮状病毒感染的案例,单个宝宝生病可能是内因,可能是外因,也可能是内外因结合造成,责任很难界定。但如果同一个时间段内有3个或3个以上宝宝同时发生相同病例,则法院一般会根据高度盖然性的原则,推定是月子中心的过错造成宝宝疾病,而判决月子中心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如果因月子中心的过错造成母或子人身受到损害,法院除支持赔偿医药费外,一般还支持退还相应合同价款。
【案件详情】 2016年,客户甲分娩后如期入住某月子中心,入住期间,甲先后两次申请带宝宝外出接种疫苗和参加满月宴。后因发现宝宝有吐奶、腹泻、脱水等状况,甲将宝宝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宝宝系轮状病毒肠炎并有心肌受损害。为此,宝宝住院5天,发生住院费共计3 808.4元。月子中心垫付3 000元,并派出月嫂陪护宝宝。法院另查明,因投诉,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工作人员前往该月子中心调查,并于当日作出督导意见书,意见书指明“该所存在肠道病毒感染的安全隐患,建议停业整改”。甲认为宝宝生病系由月子中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故诉至法院,要求月子中心返还母婴服务合同金额22 800元;承担甲的经济损失7 508.4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月子中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在我国,婴幼儿(含新生儿)患轮状病毒感染性胃肠炎比例较高,新生儿轮状病毒感染主要经粪—口或口—口传播,主要来源于孕产妇感染、医院内感染,日常生活接触也可造成轮状病毒感染的传播。甲与新生儿入住月子中心期间外出,也有可能感染轮状病毒。本案甲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月子中心对其子患轮状病毒肠炎存在过错;但在同一时期,该月子中心发生多个新生儿感染轮状病毒肠炎,其作为专业母婴护理公司,没有及时发现轮状病毒感染源,没有及时做好病人的消毒隔离工作、防止疾病传播,存在肠道病毒感染的安全隐患,月子中心应当对发生多个新生儿感染轮状病毒肠炎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案情节,法院确定月子中心对甲为其子治疗轮状病毒肠炎所发生的医疗费承担赔偿责任;甲主张赔偿其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退还合同款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本案合同系服务性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月子中心为甲及其子提供了护理、产后恢复、膳食等主要义务,其中仅1天未接受护理服务,法院判决月子中心返还甲1天的母婴服务费,即22 800元÷28天=814.3元,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https://www.daowen.com)
后甲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因存在多名新生儿在该月子中心入住期间感染轮状病毒而住院治疗,经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该中心进行调查并作出督导意见书,认为该中心存在肠道病毒感染的安全隐患,建议停业整改。法院认为,月子中心作为为产妇与新生儿提供月子护理服务的专业机构,除了提供专业的护理服务外,还应对整体环境及设施做好日常消毒工作。因中心先后出现多名新生儿感染该病毒患病,亦存在中心内交叉感染的可能,月子中心对于出现有感染病毒病例后,未及时对中心内环境进行隔离消毒,从而导致感染范围扩大。故甲之子在月子中心接受母婴护理期间感染轮状病毒、经医院诊断为轮状病毒肠炎,与该中心存在该病毒感染的安全隐患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考虑到月子中心提供的是母婴服务,甲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该中心接受的护理服务存在瑕疵,本院酌定由月子中心承担甲所支付总服务费的50%的赔偿责任。对甲认为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返还合同全部价款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甲为其子治疗轮状病毒肠炎所花费的医疗费系其直接损失,一审认定由月子中心承担正确,对于甲主张的交通费、护理费等其他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评析】 轮状病毒具有传染性,本案关键在于单发性还是群发性,因甲在入住期间曾把宝宝带离月子中心,在外面也有可能感染上轮状病毒。但因月子中心内部出现了多例相同病例,故从常理推断,在月子中心感染轮状病毒的概率更大,一审和二审法院都从高度盖然性的角度认定月子中心与甲之子感染轮状病毒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作出由月子中心承担医药费的判决是符合逻辑的。关于是否退还全部合同款的问题,一审法院以入住时间为依据,即入住一天应支付一天的费用;而二审法院以月子中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过错为原则,对于服务产妇方面,月子中心没有过错也没有造成损害,但对于服务新生儿方面,月子中心存在过错且造成了损害,故二审法院支持退还原告一半的合同价款。从目前的司法判例看,如果月子中心在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且对服务对象(产妇、新生儿)造成损害的,一般除赔偿医药费外还需退还合同价款,只对母或子一方造成损害的,则只退还一半合同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