⑯一个股东是否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⑯一个股东是否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61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法》第62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经营,可以设立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在个人私有财产范围内);一人也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只有一个发起人,也可以开办公司。

【案例】 甲成立了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后该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累计对外欠款达200多万元,甲对外还债的积极性不是很高,因为他知道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外承担有限责任的,也就是说公司只在50万元限额内承担责任,如果超出部分无法偿还就可申请公司破产。后某债权人将该公司和甲一起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偿还债务,甲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庭审过程中,甲无法提供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甲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解析】 《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一人公司的账务往来要特别规范,否则可能要用股东个人财产来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司法实践中,一人公司的股东也很容易被原告一起列为被告而卷入公司的商事纠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