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伦理实体的礼
“中国文化的根本特征是礼,早在文字记载以前,礼仪就很发达,而且是传承文化的手段。”[14]周公开创的礼乐文化,更是把礼乐传统发展到成熟阶段,其主要内容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典章制度;另一方面是生活规范。而它的功能,主要是靠统治阶层的圣王贵族来维持。但经过了西周到春秋时代,当时的上层贵族有的已不太熟悉那种日益繁缛的礼乐,有的则僭越而不遵守礼制,礼乐规范对于他们来说已经有名无实或者徒有其表,只是一种形式。面对这种礼崩乐坏的局面,孔子决定恢复周礼。然而,他对周礼的恢复并不是简单地盲从,而是在继承礼乐传统的基础上,抓住周礼的根本精神,“把它上升为意识形态上的自觉主张,变为中国最为重要的伦理范畴和道德规范。”[15]
礼是孔子德性思想中最为重要的概念之一。据杨伯峻在《论语译注》中统计,“礼”字出现了74次[16]。其在《论语》中有三种含义:第一,指西周以来的社会制度。《左传》曰:“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子曰:“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论语·为政》)第二,指各种礼节仪式。它是不同伦份的人生活方式的标志,“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论语·为政》)第三,表示尊敬有礼貌。这是个体行为对礼的修养。这种含义在《论语》中不多见,到孟子那里此用法才逐渐明晰起来。
然而,孔子重视礼、维护礼,却并非是一味因循,而是将不下庶人之礼作为衡量人的道德行为与人伦关系的价值标准,其确定所有人都应遵循的规范,使之普遍化。更为重要的是,孔子的礼是对中国社会伦理实体的设计。所谓伦理实体,就是按照伦理的特质与原理所建构的人伦关系的实体,是个体与整体的统一。这种伦理实体设计的基本原理是把政治关系诉诸于伦理关系,再把伦理关系归结为血缘关系,由血缘伦理上升为伦理原理,再由伦理原理上升为政治原理。于是,血缘—伦理—政治直接同一、三位一体,其核心便是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宗法等级制[17]。之所以形成这种原理,与中国社会家国一体、由家及国的结构方式密不可分。然而,礼的伦理实体设计在孔子那里还不完善甚至不清晰,但他的贡献在于对社会秩序与伦理实体的认同。直到孟子“五伦”说的确立,才使得这种伦理实体设计的内在原理逐渐完善。
孔子的礼作为对中国社会伦理实体的设计,它“体现了社会的伦理精神与个体的道德精神。”(《论语·为政》)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正名。孔子认为,政治混乱、道德沦丧、社会动荡的表现是“名不正”,为了恢复周礼固有的伦理道德规范和社会政治秩序,他提出了“正名”的主张。正指纠正、匡正,名指社会秩序、规范、礼制的具体法则。孔子的正名主张,广泛地讲,有语言学和知识论的意义,然而实质上是为礼乐制度而设,目的是使整个社会趋于稳定、有序。“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这里的“名”,与《左传·成公二年》所记载的孔子的话语,即“惟器与名不可以假人”之“名”相同,既是名实之名,也是名分之名。所谓“正名”主要是正名份,其实质是固守自己的伦份,按自己的名份去行动,安分守己、安伦尽份。“伦”不同,其地位、伦之理的“份”也就不同,所以君臣父子的身份不同,相应的权力、义务也就不同。《论语·颜渊》中讲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就是说,为君者尽君道,为臣者尽臣道,为父、子者,要遵守父、子之名所规定的伦理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否则,就会名实分离、实不符名,造成“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论语·为证》)的严重后果,使社会政治和伦理道德处于无度的混乱与极端的无序状态之中。可见,在孔子看来,正名不仅仅只是理顺每个人在伦理纲常中的秩序、名分地位,更重要的是,它能产生一种植根于人们思想意识深处的伦理信念,这才是为政之本。所以,孔子强调礼的伦理功能和道德目的,并把礼作为实现正名的评判原则和标准。“夫礼,辨贵贱,序亲疏,裁群物,制庶事。非名不著,非器不行。名以命之,器以别之,然后上下粲然有伦,此礼之大经也。名器既亡,则礼安得独在哉?”(《资治通鉴·卷第一·周纪一》)基于此,他提出了礼治,强调以礼治国。“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
孔子的正名思想,后来被荀子发展为“礼以定伦”说。荀子认为,礼是正名分、盯人伦的标准;舍礼,则无以定伦,无以正国。他指出:“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礼,礼莫大于圣王。”(《荀子·非相》)“程者,物之准也;礼者,节之难也。程以立数,礼以定伦;德以叙位,能以授官。”(《荀子·致士》)在荀子看来,礼就是要给君臣上下、贵贱长幼、庶人百姓定一个恰到好处的职分和行为标准;然后大家各守其分,农分田而耕,贾分货而贩,百工分事而劝,士大夫分职而听,建国诸侯之君分土而守,三公总方而议,天子拱手而天下治。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妇妇、士士、农农、工工、商商,则人伦有秩,天下太平。相反,行事不以礼,做人不安分,必致祸乱。因此,他主张以礼为评价人们言行的标准,强调“事行失中谓之奸事,知说失中谓之奸道。奸事、奸道,治世之所弃而乱世之所从服也”(《荀子·儒孝》)。总之,“孔子所倡导的礼重名分、重差等,主要是古代宗法等级社会的产物,与近代以来民主、平等的价值观念存在不协调的地方,但这并不意味着礼已完全过时,已无法在现代社会发挥作用”[18]。对此,我们应该吸收其合理内核,使它的精神价值在现代社会发挥效用。
第二,鼓和。正名的目的是为了致和。子曰:“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论语正义》解此曰:“和是礼中所有,故行礼以和为贵”[19],这里“和”指伦理的和谐。孔子认为,先王之道的可贵之处就在于“和”,不论大事小事都按照“和”的原则去处理,以期达到“和”的境界。“和”与“同”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孔子主张“和”,而不主张“同”,原因就在于前者是保持矛盾对立面存在的和谐统一,是有原则的和谐;后者则是否认矛盾对立面存在的差异,强调绝对的同一。所以他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但他所强调的和不是没有原则的,而是以“礼”节“和”,即“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论语·学而》)。在孔子看来,礼的本身就是不同名份的人之间的和谐,推行礼制,就能保障社会的和谐、和睦,即用礼化生出一个良序的社会。居上要宽,居下要敬,“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论语·八佾》)。“能以礼让为国乎?何有?不能以礼让国,如礼何?”(《论语·里仁》)反之,若“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孟子·离娄下》)。
第三,质朴。“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论语·卫灵公》),强调礼仪之内在本质的重要性。孔子认为,礼的本质是情文、质文的统一,即“绘事后素”,也就是说,外表的礼节仪式与内在的情操是统一的。人们在遵守礼的要求时,要注重礼的精神,而不是它的繁文缛节。“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论语·阳货》)就是说,礼的本质不在于外在的东西,而在于其内的心理因素。可见,礼所贯彻的内在精神,不是存在于礼本身,而是存在于礼之践行者的生命之中,它只有依于仁才能成为合理的存在。礼的行为规范,只能是仁的品质的外在表现,“礼节者,仁之貌也”(《礼记·儒行》)。“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论语·八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