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羞恶之心,义之端也”
孟子认为义是人发自天性的善端,“羞恶之心,义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何谓羞恶之心?朱熹注曰:“羞,耻己之不善也;恶,憎人之不善也。”[18]按照朱熹的解释,羞恶之心实际上是人们在一定的道德觉知和认知基础上产生的内疚感和正义感。因而,在孟子看来,义根源于人们的羞恶之心,是对行为进行道德评价、判断和裁制的范畴。朱熹曰:“义者,仁之断制”;“义有裁制割断意,是把定处,便发出许多仁来。”(《朱子语类·卷六》)这就是说,仁只有经由义的决断才能发为行动。一切善行都是在特定条件下的具体行为,这就要求主体在行动之前,必须从仁德的原则出发,依据具体的情势、境遇,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适宜的选择。“恻隐之心”是本能地由主体向客体的外推,而“羞恶之心”则是从主体到客体,又从客体返回到主体的自省或内视,因为羞恶感必须是从他人的立场和角度反观自我时才会产生。这种从客体反射回来的自省与内视,实为意识由认识对象到认识自身的阶段,便是主体的自觉意识。而义就是从这种自觉意识中逐渐产生并生长起来的道德理性,它自觉地对自己的情感和行为加以限制,从出于羞耻感而有所不为的小事,进而自觉控制自己不去做另一些道德上不适宜的事。这就是孟子所说的“人皆有所不为,达之于所为,义也”(《孟子·尽心下》)。可见,义既是内在根据又是外在准则,通过义,主体与客体、内与外被统一起来。
在孟子那里,羞恶还只是一种道德情感,是义之端,而非其全部,二者并不完全等同。按照孟子的情理哲学,义既是情又是理,包含了由情及理的发展过程,它一方面来自羞恶之心,另一方面又超越羞恶上升为普遍的道德理性。孟子说:“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圣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耳。故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孟子·告子上》)“义”是“理”,是“心之所同然者”,是普遍的道德理性,肯定心具有理义也即肯定人具有内在的道德观念,判断是非善恶的道德标准,由“义之端”的羞恶之心到“心之所同然者”的“理义”,即孟子对义的基本规定,它代表了这一由情及理的发展过程。
仁和义的差别不在于概念的内涵上,而在于理论的实践上。仁更接近专有概念的名词,是本体论的,是静止的;义则具有行为上的内容,具有动词的因素,是一个实践概念。仁是一个原则、一个标准;义是有所作为、有所取舍,通过个体的行为以达到这个原则和标准。所以孟子讲仁是居,是宅,而称义为路。依仁而行,有所由、有所取舍,就是义。义不仅强调人之为人应该如何行事、如何处物,而且从人心而发,依人心而裁度、判断,行事之宜,由此实现人道的真正落实。除此之外,仁根源于人的恻隐之心,带有较浓厚的感情色彩,充满脉脉温情;义根源于羞恶之心,是“应该”之标准,“当然”之准则,带有理性的性质。仁虽然站在本体的高度对人的道德生活进行指导制约,但由于它的抽象性与内在性,需要通过义的环节过渡到人的道德行为。仁借助于义而同人们的道德实践发生直接联系,从义那里获得了真实的平易性、切近性和可行性,是义的根据;义又从仁那里获得了新的规定,获得了灵魂。最终仁与义达到了完美和谐的统一,不仅成为人们最高的道德观念和道德理想,是伦理道德的深层内涵,而且确乎在一定程度上概括了人们的全部道德意识,成为道德生活的最高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