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耻 感

二、耻 感

耻感是道德主体的意识和行为因与伦理普遍性产生距离,或因违反伦理普遍性的规定和要求时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情感能力,其“哲学根源和本质力量是人对自己的普遍本质即伦理性实体的认同和皈依”[35]。在孔子那里,耻感既是德性的起点、动力,也是德性的最高体现。孟子则把这种情感能力即羞恶之心看作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特性之一。“羞恶之心,人皆有之。”之所以耻感成为人的本性之一,就在于人有主观自觉的能力,人能发挥自己的主观自觉意识,认识到作为特殊性的“我”与伦理普遍性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差距。而人的本质存在应当是作为伦理实体性的存在。当人没有达到这种本质性存在时,就是人自身与伦理实体、伦理普遍性的差别和距离,当人意识到这种差别和距离时就会产生耻感。

如果用中国传统文化的语言来表达这种差别和距离的话就是没有“面子”和“脸”。当一个人“面子”受损时,便会产生一种羞耻感。中国人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像西方那样通过建立在理性主义基础上的法理来调节,而是通过彼此之间的心意感通和情感回报来维持。“面子”体现的是正面的情感回报,而耻感则是人在交往中,由于不顾情面或知恩不报得不到他人认同而产生的一种愧疚、不安的情感。耻感具有很强的自律特征,它“完全与行为的他律无关,是一个人因有理想的境界,或有一理想之自我认同”,当“不能达到此一理想或不能满足自我的认同时,就会产生耻感”[36]。可以说,耻感是维持情感回报、实现人伦和谐、人性提升的重要机制,也是一个人自觉修身、挺立德行人格不可或缺的基础和前提。在中国人的心里,“知恩图报”是一种重要的品德,当一个人“忘恩负义”时,便是无耻,这是对一个人彻底的伦理否定与道德唾弃。耻感激励人“知恩图报”,以此来维持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回报”,使中国文化中的情感互动在人际交往中能够畅通无阻,从而实现人伦和谐。

正因为如此,中国人在情、理、法当中,始终把情放在第一位,“情在理先,法在理后”。情成为协调人伦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首要机制。当情讲不通时,才诉诸于理,若理亦不可行,最后才用之于法。在中国人看来,“对簿公堂”是无奈的选择,是“不顾情面”“撕破了脸面”。一个有耻感意识的人,可以把自己的行为控制在合理的道德规范之中,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时刻提醒自己是个体向善的重要激励力量。由于中国人心中沉淀着深厚的耻感文化,所以中华民族无论经历什么样的磨难,都会涌现出众多的民族英雄和爱国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