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的经济政策

二、富民的经济政策

《周易·乾卦·文言》曰:“君子以成德为行。”“修养本身的品德以臻于圆成,这是君子的自我要求,同时期望人人都能各正其身,共进于善。然而就政治上说,则不能一开始就以德行要求人民,而必须首先满足百姓衣食之所需。箪食瓢饮而能自得其乐,只有君子才能做到;对芸芸众生来说,物质方面的需求是日常生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9]孟子坚持自己的理想,劝导各国君主实行王道来得民心。孟子认为,仁政之所以能平治天下,归根结底是由于能得民心。那么,对于如何得到民心?孟子发挥了孔子的“惠民”思想,认为“得其心有道:所欲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孟子·离娄上》)即关键在于关心百姓疾苦,满足其物质生活的需要。因而,孟子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主要体现在他的制民恒产说;“劳心”与“劳力”的社会分工理论以及薄税敛以富民的经济政策。这充分体现了孟子经济伦理的实践品格。

(一)制民恒产说

在孟子的社会经济伦理中,最能体现其实践品格的当推“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孟子·滕文公上》)的著名命题。这一命题和孟子的性善论和民本主义思想密切相关,因而这种“恒产”论不是一种单纯的经济理论,而是与道德、政治有着内在必然的联系,具有浓厚的理论内涵和强烈的实践品格。具体地说,这一命题涉及两个内容:一是有无恒产是有无恒心的前提;二是人们拥有恒产才具备恒心。

所谓“恒产”,就是属于自己的,为自己所有的固定财产,首先是土地。所谓“恒心”,则是指“恒其德”的道德之心、善心。孟子主张性善论,认为善性是普遍内在、天赋先在,是“人皆有之”“我固有之”的;同时认为在外部环境作用下,这种善性本心有可能放失,因而强调“求其放心”。两者并不矛盾,因为前者是从道德形上学而言,后者是从实践伦理学而言;前者着眼于抽象道德主体,后者着眼于具体实践主体。孟子这里所说的“无恒心”情形,是就实践伦理学、具体实践主体而言的。人之所以没有“恒心”,就在于“无恒产”这一外部环境因素的作用。因此,在他看来,所谓“饥寒起盗心”,本质上不是教化而是生存问题,是老百姓在无以为生的困境中为自己找一条活路,并非因为其天生品质恶劣。可见,孟子所说的“无恒产者无恒心”并未否认道德形上学层面上的善心善性,相反却立足于有效地处理各种外部因素,即在“有恒产者有恒心”的基础上来求放心,实现人之为人的本质。春秋时代的管仲也注意到“恒产”“恒心”问题,认为“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管仲·牧民》),未尝不是对经济物质基础的伦理辩护。与之相比,孟子将恒产问题作为道德形上学与实践伦理学有机统一的坚实基础,在道义论的立场上论证了恒产的必要性,这种伦理辩护无疑具有更浓厚的理论内涵,更强调生存的物质基础和精神力量。

人们拥有恒产后才能具备恒心。这一问题则将“恒产”论与政治联系在一起,前者从理论上对“制民恒产”的伦理辩护,是后者在实践中落实“制民恒产”的前提。孟子能够以民之恒产为民之恒心的现实依据,实际上已表明孟子注意到了生产活动、物质力量在社会生活中的支配作用。在孟子的思想体系中,如何落实恒产本质上是王道政治学的重要使命。在政治上,孟子主张仁政、王道,将“保民而王”《孟子·梁惠王上》作为其王道政治学的最高理想。他提出如不施仁政,任何想法都是“反本”之举。所本何在,王必要知之,即“民无恒产,则无恒心”,恒心乃建之于恒产之上,恒产又赖于“五亩之田”的仁政措施上。孟子一步一步地使王认识到王天下之本在于民之恒产,保民之恒产,民则有恒心,有恒心,则仁政可施,则天下之皆来归王。然而,仁政从什么地方着手,孟子认为“夫仁政,必自经界始”《孟子·滕文公上》,即恢复三代井田制,“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白亩,同养公田”《孟子·滕文公上》。划分井田,使民众拥有五亩之宅、百亩之田的“恒产”,从土地上解决人民的生活来源问题,这是实施仁政关键性的一步。

在古代小农自然经济的历史条件下,孟子将“恒产”首先归结为解决土地分配问题,确实抓住了老百姓基本温饱如何解决的问题关键。正如他所说“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孟子·梁惠王上》,只有采取“制民恒产”的手段,才能达到实现民众基本温饱的效果,才可保障人民生活的基本秩序。但是如果没有道德教化,利益的追求必定会撩动人们心灵深处的种种欲望与渴求,进而侵蚀个人和社会道德的纯洁,危及社会固有的人伦秩序。所以说经济手段的实施,经济目的的实现,只有在人伦秩序的映照下,在道德光辉的辉映中,才有其现实意义,经济事务的价值不可游离于源自天道的伦理规范之外。因此“制民恒产”还必须“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孟子·梁惠王上》),导其明义、淳化民风,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这样才可以实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理想道德社会。由于孟子的王道政治学与道德形上学、实践伦理学密不可分,具有鲜明的道德理想主义色彩,因而他在政治上对如何落实恒产的思考,同样也是对经济基础所作的伦理辩护,而且具有较为强烈的实践品格。

(二)“劳心”与“劳力”的社会分工理论

孟子通过与农家许行、陈相等人的辩论,深刻地阐明了社会分工理论,论证了社会分工的实践意义。农家对社会分工采取的是否定看法。农家认为,个人应当亲自耕种,以满足自身的衣食住行之需,即使君主也应如此。孟子的弟子彭更受农家的影响,认为老师不自食其力。“以传食于诸侯,不以泰乎?”“士无事而食,不可也。”(《孟子·滕文公下》)孟子的回答是:“子不通功易事,以羡补不足,则农有余粟,女有余布;子如通之,则梓匠轮舆皆得食于子。于此有人焉,入则孝,出则悌,守先王之道,以待后之学者,而不得食于子。子何尊梓匠轮舆而轻为仁义者哉?”(《孟子·滕文公上》)从以上的对话可以看出,孟子认为,对于社会上的任何一个人而言,“百工”所生产出来的各种用具是缺一不可的,但如果样样都由自己制造,那是办不到也是没有必要的。若非要这样做,则只能是率领天下之人走向贫困,导致社会衰败,而无别的结果。这就强调了社会分工的必要性。有分工就有交换,有交换市场经济也就发展起来了。孟子所说的“纷纷然与百工交易”,就说明这种频繁的交换情况。这虽然是以农产品与手工产品的交换为主要内容的市场经济,但它已具备了一般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老百姓用来交换的粮食,已经变成了商品,而“百工”所生产的产品主要是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的。这种商品交易不仅满足了各种人群的生活需要,而且出现了人群之间的供求关系;随着需求的增长,经济也就得到了发展。

“从孔子强调‘君子’之学在于‘学道’而非‘学稼’以来,儒家对于自身的社会角色有一种自觉的理论定位,就是要成为社会政治的管理者或教育者。”[10]孟子继承了孔子的这一思想,提出了“劳心”与“劳力”的社会分工说。“劳心”与“劳力”的分工,不仅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而且是维持社会正常秩序之所必需。孟子说:“然则治天下独可耕且为与?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故曰,或劳心,或劳力;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之通义也。”《孟子·滕文公上》这里所说,是指“劳心者”即脑力劳动与“劳力者”即体力劳动的不同。孟子认为一个社会、国家需要有专门的人才进行管理,这些人不需要从事物质生产,只靠他们的智慧和才能进行管理,故称“劳心者”;而从事物质生产的老百姓,则主要靠他们的体力进行劳动,故称“劳力者”。事实上,两者都是不可缺少的,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是一个完整的社会。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劳心者”与“劳力者”是“治”与“被治”的关系,又是“食与人”与“食人”的关系。这里关键的是一个“治”字。现代的一般解释者都将“治人”解释成统治人民,将“治于人”解释成被人统治,完全变成一个阶级性的政治语言。这样解释当然有一定的根据,但并不能完全说明孟子的意思。其实,“治”的基本意思是治理,《说文》:“治,治水”,是一条河,“从水,台声”。段玉裁注说:“按今字训理,盖由借治为理。”著名的“夏禹治水”就是按水性治之,即疏导的意思。运用到社会经济上,就是管理,即“劳心者”对“劳力者”进行组织管理,而“劳力者”在“劳心者”的管理之下从事劳动。这样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固然是通过政治形式实现的,但是它还具有某种社会意义,有某种相对独立性,因而不能完全归结为政治上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从事脑力劳动的知识阶层不能与政治上的统治者完全划等号,也不能被全部意识形态化,他们的精神劳动体现着社会文化的意义。所以,“彭更批评知识分子没有直接参加生产劳动,显然是忽视了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分工的社会意义,按其逻辑加以推论,则必然取消精神文化的创造。相对于此,孟子对知识分子社会作用的肯定,无疑从文化创造的角度。确认了社会分工的历史意义”[11]

(三)薄税敛以富民的经济政策

税收制度实行的好坏,直接关系人民生活与社会发展,当然也关系国家强盛与否,最终关系能不能实现“王道”理想。孟子和孔子一样,主张“富民”,即不仅解决温饱问题而且要使老百姓过上富裕的生活。因而,他的仁政主张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薄其税敛”“取于民有制”。

孟子继承了孔子“敛从其薄”“使民以时”的思想,进一步提出了“省刑罚,薄税敛,深耕其耨”(《孟子·尽心上》),“易其田畴,薄其税敛,民可使富也”(《孟子·尽心上》)的轻徭薄赋思想,主张“取于民有制”《(孟子·滕文公上》)即国家的赋役必须有明确的制度,“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君于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孟子·尽心下》)。君主如果按礼而行,管理好井田,使人民好好耕种,用“助”的方法,也就是说八家共耕“公田”的办法解决税收。减少税收、节约开支,人民就可以富裕起来。但孟子并不认为赋役越轻越好,而是要合理对待具体的情况。因而他主张实行单一的农业税,免征商业税、关税和人头税等,“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则天下之商皆悦而愿藏于其市矣。关讥而不征,则天下之旅皆悦而愿出于其路矣。……廛无夫里之布,则天下之民皆悦而愿为之氓矣”(《孟子·公孙丑上》)。在此基础上,他还主张“什一税”,采取百分之十的税率。但是被梁启超称之为“最大之生计学家”的白圭[12],却主张二十税一。这是一种更低的税率,某种程度上也更有利于一般百姓。然而孟子表示反对,并将白圭的观点斥之为野蛮国家“貉道”。孟子认为,政府制度的健全与否,是野蛮国家与文明国家的区别之一,野蛮国家的政府制度不健全,行政开支当然就小,而文明国家的政府制度较为健全,必要的行政开支当然就大。文明国家的政府制度是维系正常伦理秩序的保障,为了保证国家必要的开支,就不能和开化程度很低的貉国相比,因此必取“什一税”,不能二十税一。孟子将“什一税”视为“尧舜之道”的体现,不仅认为其在经济上是合理的税率,而且实质上认为“什一税”本身就是轻徭薄赋的体现,进而从道义上论证了它的合理性。在赋税的形式上,他主张实行“助法”而反对“贡法”。原因在于,“耕者,助而不税,则天下之农皆悦而愿耕于其野矣”(《孟子·公孙丑上》),合理的税收形式能够调动老百姓的生产积极性。“助法”是力役之征,“贡法”是实物税。孟子认为“贡法”是根据若干年的平均产量交纳定额,虽然也是“什一税”,但不能变通;丰年可以多征而不多征,荒年歉收却按定额缴足,这样对农民十分不利。而“助法”是以民力助耕公田,公私各行其是,这样就可保证农民有稳定的私田收入,而不至因年成丰、歉受到影响。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孟子在以“仁”“义”为背景的德性论体系中,通过对人伦秩序的追求,反思人类社会经济生活,论证了社会经济生活的伦理价值,体现了历史性与道德理性相结合的注重实践的特点。特别是通过“制民恒产”的土地分配问题和“什一税”的利益分配问题使民众与政府之间有机的结合起来,表明了孟子是顺应历史发展趋势、适应时代进步潮流的。尤其是在中国古代小农自然经济和伦理政治类型的文化生态中,既体现了客观的历史理性,又高扬了主观的道德理性,是有益于经济发展和道德进步的。而且,他对经济生活进行的伦理辩护,是在道义论的基础上阐述了功利行为的道德合理性。我国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经济运作秩序,迫切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理性信仰与价值规范体系,市场理性固然可以借鉴西方经济和伦理思想的优秀成果,但也不能脱离中国几千年的优秀传统文化,孟子重视经济伦理建构的实践品格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启迪,为我们提供了深厚的文化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