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 理

一、情 理

与西方文化相比,在中国,情感并不意味着必然得出非理性、反理性的结论。人们固然不否认情感是人的情绪与激情的自我表达,但更强调情感的社会性、道德性,它是指情态、情怀、情操、情景一类的高级情感,或者说是理性化、普遍化的情感,也就是所谓“性情”“情理”,情性合一、情理合一。可以说,情感被升华为一种普遍性的、超越性的理性精神,是中国伦理思想的独到之处。

中国传统文化是根源于血缘家族的,这种血缘文化的首要特点是对于情感的重视。因而,情感是中国传统伦理精神形成的基础,它既有经验层次的体验,也有超越层面的体验,这在儒、释、道的伦理思想中都有所体现。一般认为,道家主张无情、非情,老子曰:“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老子·五章》)天地间的一切事物并不像人类一样具有慈爱的心性和悲悯的情怀,在这里老子强调自然无为的“无情”状态才是“道”的境界。但经过认真考察就会发现,道家所反对的,只是远离了“道”的虚伪的道德情感,决不是一般地反对情感,而是提倡自然纯粹的真情实感。佛家对于情有着极端的态度,主张反情。情近乎欲,是烦恼与淫贪之源,它阻碍着众生成就佛性。因此,要把情完全禁锢、幽闭起来。但中国化的禅宗,却并不否定七情六欲,不否定人的现实的情感活动,不仅如此,禅师们甚至在情态百出之间体验佛的境界。与道家的无情、非情,佛家的反情、绝情不同,儒家则将情感视为伦理建构的基础。孔子的仁学就建立在亲子、兄弟之间的孝悌亲情之上,孟子则进而提出“四端”说,把恻隐、羞恶、辞让、是非四种道德情感作为人性的根源,以及仁、义、礼、智的发端。与道家、佛家的堵塞、隔绝方式相比,儒家对情更采取了不回避的正视态度。儒家伦理精神之所以成为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的主流,不能说与此无关,因为人虽然有本真的超越性,但总是生活在现象世界当中,情感与欲望是人之所需。采取疏导治理的方式引导情,以使其在人的行为中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才是合理之举。

那么,究竟什么是“情”?情,作为一个实有的概念首先指人的本能情绪或情感。《礼记·礼运》曰:“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荀子·正名》指出:“性之好、恶、喜、怒、哀、乐,谓之情”“性者,天之就也;情者,性之质也;欲者,情之应也。”可见,中国文化的情是由性而出,是人性的流露。“情是性从本体境界走向存在表象的实际过程和外化经历。情在中国哲学里是实质、内容、成分,是本体之性流入现象世界后所生发出的具体实相。”[1]在性、情关系上,“一方面,性本情末或性体情用,情由性所生发,只有性才是情的根据和源泉。另一方面,性情都不可能离开对方而独自存在,既没有自本自根的情,也没有自展自现的性。情因为性而得以生发,性因为情才趋于彰显”[2]。情感是人的基本生存方式,也是人的内在需要,人若无情,则不可以成为人。然而,情之所发要随性而来,理应受到性的制约,否则便会流于情恶。“一般而言,性是普遍的、理性的、绝对的、客观的,情是个人的、感性的、相对的、主观的,‘以情顺理’‘以理主情’‘性其情’等说法正指明理性对情感的指导和调节作用;但在另一种意义上,性和情又是不分的,理性和感性是不分的。……要之,情可以上下其说的,往下说,是感性的情绪情感,往上说,是理性的德性情感或‘情理’‘情性’。”[3]因而,在中国古代,血亲之情就产生了理与礼,这种理与礼返回来又约束指导着情感,使情感的表达遵循传统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孔子的血亲情理虽然指出了知识与情感之间的差异,但并没有凸显二者在道德领域内的对立,而是认为只有感性的血缘亲情才是支配人各种行为的终极因素,明确将情感置于知识之上,主张道德实践之理存在于感性情感之中。这种重视血亲情感的情理精神构成了儒家思想的根本特征,并且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长期居于主导地位。

情理首先是一种理性化的情感。它表现为理智的普遍性与情感感受、欲望相互化通,理智有了生命情感的感受性,情感也具有了理智性。这与康德所言的道德情感似乎有某种相似性,但二者的本质是不相同的。康德专门探讨了情感问题。他说:“这种情感现在也可能称为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情感;而出于这个理由有,它也可以称为道德情感。”[4]李泽厚先生对康德的道德情感作出了精辟的分析。康德伦理学要求先从理性的道德律令出发,到善恶的概念,再到感性即道德情感。道德律令是在道德情感之先的,道德律令自身作为意志动机在心灵上才产生道德情感。康德认为,人们的一切爱好憎恶和一切感性冲动都建立在感情之上,无非是利己心的呈现,表现为自爱、自负等,它们都不是道德情感,道德律令恰恰是要把这种自爱、自负等感情压抑平伏下去。只有压抑了这种种感情,才会产生出另一种由理性原因所产生的积极的感情,这种感情建筑在理性判断之上,它是认识到客观道德律令比一切主观感性冲动要远为优越而产生的敬重之心[5]。因此,在康德那里,人的道德情感是理性战胜自然人性,道德战胜情欲的产物,它归根结底是一种理性意识。而情理精神的形成恰恰遵从的是一种相反的路向,它最初是从家庭血缘情感中凝炼出来的,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始终不离不弃现实生活世界,视感性与经验、欲望与情感为自身内部构成,并力图从中超拔出来,实现一种理性的超越。

情理虽然是一种理性,但它与西方的“理性”概念不同。如上文所述,在西方哲学中,理性意指人在思维中凭借逻辑推理认知事物本质,获得真理的能力和活动。这种认知理性,也可称之为纯粹理性、理论理性,具有逻辑性、普遍性、必然性等基本特征。而与情理较为接近的所谓实践理性也是普遍理性在道德实践领域内的体现,是建立在认知理性、纯粹理性、理论理性基础之上的。无论是认知理性,还是实践理性,都是与感性、情感、欲望相对立的。它们本质上外在于情感欲望,与情感欲望之间存在着严峻的张力。而且理智认知的“理性”高于情感欲望的“无理性”是西方道德哲学的一贯传统,其主张只有理性规范制约了情感欲望,才能获得真理与善。这也正是康德以理性的方式来表述道德情感的根本原因。而中国道德哲学没有对世界是否可知,真理性认识如何可能,以及怎样进行理性思维和逻辑推理等问题展开系统研究,因此欠缺认知理性精神。情理精神是在人伦日用的日常生活世界中形成的,是一种社会生活中价值合理化的追求,其所认同的“理”并不具有对于情感的外在性。“如果说西方哲学是在‘知’的真理性和逻辑性的基础上肯定‘理’的必然性的话,儒家哲学主要就是在‘情’的真诚性和安适性的基础上肯定‘理’的必然性,强调‘合理’既‘合情’、‘天理’与‘人情’不可分离。”[6]因此,情理精神是蕴含情感在内的,是情感的理性升华。正因如此,它具有情景性、具体性、变通性的特征。一个通晓人情的中国人,是能够处处表露同情心的人。他能够在别人遭遇各种境遇时,做出恰当的情绪与情感反应,悲其所悲、喜其所喜,这样的人便是“通情达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