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之义的观念演变

一、传统之义的观念演变

“义”作为德目,是由春秋时代的孔孟等人在继承和发展远古时代唐尧、虞舜、夏禹、商汤、文、武、周公等人的尊贤、正义、公平、无私、禁民为非等思想基础上概括提升出来的侧重于处理君臣关系的道德范畴和价值取向标准。义的目的在于践仁,因而儒家往往“仁义”连用。

(一)义的语义分析

从语义上来看,义有“宜”“正”“理”“则”几种含义。《说文解字》云:“义,己之威仪也。从我从羊。”郑玄注:“郑司农云:古者仪但为义,今时所谓义者为谊。”从“己之威仪”即“礼仪”的本义出发,“义”引申为“仪容”“仪表”之义;而后又解释为“宜”“适宜”。东汉刘熙《释名·释言语》也说:“义,宜也,裁制事物使合宜也。”《淮南子·缪称》云:“义者比于人心,而合于众适者也。”从“宜”“适宜”又引伸出“善”义,便成为道德观念。所以,当以“正”解释“义”时,“义”就更具有了明显的道德意味。《墨子·天下志》的“义者正也”,道家《文子·道德》的“正者,宜也”就是从此意出发的。义除了具有以上两者的意思之外,还有“理”和“则”之义。荀子有云:“义,理也,故行。”(《荀子·大略》)朱熹在《论语集注》中指出:“义者,天理之所宜。”意思是说,“义”不仅是一种人伦之理,同时也被上升为一种天理即天下之通义。义理不仅关系到个人生存的意义、价值取向,也关系到社会的秩序稳定。因而墨子曰:“天下有义则生,无义则死;有义则富,无义则贫;有义则治,无义则乱。”(《墨子·天志上》)由于义的作用在于要求人们的行为合宜、正当,因而其必然具有强烈的实践性。义的根本性质是“理”,“理”要落实为道德价值,必须依靠人们遵循道理而行动。于是,义就成为人们的行为法度、规范和义则。因而荀子曰:“夫义者,所以限禁人之为恶与奸者也。”(《荀子·强国》)总之,“宜”与“正”表示“义”之普遍价值和道德价值的含义,“理”与“则”体现为“义”的某种实践性、律令性特征。

(二)义德之演变

义观念早在周代的文献中就存在。如上述节度事物之宜,《国语·周语》就有:“礼所以观忠信仁义也……义所以节也……义节则度。”王道之义在《尚书·洪范》中也有体现,即所谓“无偏无陂,遵王之义;无有作好,遵王之道;无有作恶,遵王之路”。然而具有鲜明道德意义的“义”观念主要由儒家和墨家提出。

在墨子那里,义是一种社会道德,“万事莫贵于义”(《墨子·贵义),“且夫义者政也”(《墨子·天志》)。在理论上,墨子把义作为一种最高的价值标准,所谓:“不义不富,不义不贵,不义不亲,不义不近。”(《墨子·尚贤上》)墨家义德观主要有三个特点:第一,义以利为内容和标准,即“义,利也”(《墨子·经上》)。此利非一己之利,而是天下之大利。义的根本目的在于“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第二,强调天下之公义。《墨子·天志下》指出:“义正者何若?曰:大不攻小也,强不侮弱也,众不贼寡也,诈不欺愚也,贵不傲贱也,富不骄贫也,壮不夺老也。是以天下之庶国,莫以水火毒药兵刃以相害也。”在这里,墨家的义更多地强调了一种平等的思想。第三,周穷济困、利济苍生,即“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墨子·尚贤下》)。墨家这种天下公义和义济天下的思想,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普世性,长期影响着后世。

对于儒家来说,孔子的义德思想,奠定了儒家义德思想发展的基础。在孔子的思想中,义指一切合宜的道德规范和行为方式,包含感情的“仁”和伦理的“礼”,即忠恕、恭敬、诚实、友爱、勇敢等广泛的行为准则。它既是一种自律的道德情感,又是一种外的社会伦理规范,是君子完美人格的质的规定性,具有鲜明的政治伦理色彩。子思学派较孔子赋予辩证思维,看到了义利相辅相成的对立统一性,“义利相生”“以义为利”。而《礼记·礼运》篇则专门从“义”的方面对礼、仁作论述。它把礼、仁统一于义的规范中,赋予义以礼、仁的具体内容,并且将其至于二者之上作为一种全能的伦理道德标准,更是对子思学派的发展。孟子认为义德是人心固有的四端之一,强调义的人性根源与人性自觉。在实践领域,义是成就个体道德人格的力量和表现,“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从孔子的“杀身成仁”到孟子的“舍生取义”,意味着由注重道德自愿原则到注重道德规范原则的转变,把道德理论从理想变为现实。

荀子在性恶论的基础上,强调义作为人之为人的重要性,人与草木、禽兽的区别,人之所能群、能分,皆是出于义。他认为,“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为牛马所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故宫室可得而居也。故序四时,裁万物,兼利天下,无它故焉,得之分义也”(《荀子·王制》)。可以说,在荀子这里,义是人的基本属性。不仅如此,他还认为义是社会的明分之道,将义德沿着外治论的方向发展。他把义看作是礼或礼就是义,着力强调义的等级区分,认为礼义是“治辨之极也,强国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总也”(《荀子·议兵》)。韩非子则进一步强化了义的这种等级区分意向,指出:“义者,君臣上下之事,父子贵贱之差也,知交朋友之接也,亲疏内外之分也。”(《韩非子·解老》)到了两汉,董仲舒彻底地抛弃了荀子开出的义的外在化方向而又复归于孔孟,使义成为内在价值的标准,并且在对待义利关系上较孔孟更加绝对化,坚持“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宋明时期,理学宗师周敦颐把仁解释为生,义解释为成,仁生万物,义成万物。“圣人在上,以仁育万物,以义正万物。”(《周子全书·卷八》)义作为成就万物和正万民的至高法则,具有了超越时空的普遍必然性,是天理。可见,周敦颐是把伦理道德与宇宙生成联系在一起。实际上,把仁义礼智抽象化,使之成为自然和人类的共同本体,正是理学的特点。宋明理学家在对义的道德内涵上并无多少创造,最为突出的是对义和其他之德作了形上化的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