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主刑辅的治道之思

二、德主刑辅的治道之思

以德治国是儒家政治思想的核心,但重“德”的思想却不是儒家首创。早在西周初年,周公就用“德”来为周取代殷商而有天下的合理性进行辩护。他说:“惟不敬爵德,乃早坠厥命。”(《尚书·召诰》)“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天乃大命文王,殪戎殷,诞受厥命,越厥邦厥民。”(《尚书·康诰》)在周公看来,何人拥有天下是由“天”所决定,而天命又是无常的,它只辅佐能敬德者。殷纣因其不能敬德,暴虐下民,遭到了上天的抛弃;周文王能够敬德,所以代替殷人而治理天下。所以,周公一再告诫周初的统治者要敬德,以“祈天永命”(《尚书·召诰》)。要达到“祈天永命”,除了敬德之外,还需保民。只有保民才能使国家稳定。周人保民的思想是其敬德思想的延续,敬德要落实到保民上。那么如何才能保民?首先要关心百姓疾苦,“知稼穑之艰难”“知小人之依”,使黎民百姓衣食无忧。保民的目的是维护国家政权的长治久安,要达此目的仅靠德政还不够,还必须辅之以刑。尽管西周统治者认为“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上》),礼与刑各有其适用的范围,但刑不可滥用,须“慎罚”。在《天逸》篇中,周公指出变乱正刑、滥杀无辜必将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导致民心同怨,因而危及政权统治。周公主张对百姓实行教化,即使不得已实行刑罚也要慎重行事。在定罪量刑时,应依法定罪,审慎地考察犯人的供词,做到当刑则刑,不可滥杀亦不可放纵。这就是周公所倡导的“用中罚”理论,也就是说,刑罚要做到“不中不刑”、公正合理。西周这种重视伦理政治和道德教化的学说,直接影响了后世儒家在治国方略上的理论和实践。

在原始儒家看来,单一地强调刑罚震慑人心的功用,势必会弱化伦理的感召力,以至于无法实现“爱人”“惠民”的礼治。所以必须严格区分德与刑在伦理政治建构中的不同地位与政治功用。为此,孔子在德罚的抉择上,突出“为政以德”的重要性。“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即“在孔子看来,对民众不应加以外在强制,而应注重其内心的认同和感受,通过教化,可以使民众在行为与规范冲突时,内心产生羞耻感,从而真正有所触动”[2]。就是说,用政令和刑罚这种强制手段来治理国家,只能使人民暂时免于犯罪,却不能使人民认识到犯罪是可耻的,只有以德礼为治,才能使人民有羞耻之心,从根本上避免犯罪。在这里,孔子明确提出要把德礼施于民,作为治国的理想方案,这实际上已经打破了传统的“礼不下庶人”的观念。以德为政的同时,对于“无德小人”,孔子提出了用刑罚加以惩罚。但从总体上看,宽猛相济、以宽为主是主要策略。宽宥无限可为的余地,从身正、富民、教民、贤贤到博施济众、老安少怀,层层推进;猛则有一定的限度,要达到“刑法中”的尺度。“礼乐不兴,则刑法不中,刑法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意在强调断狱用刑都要合乎中道,要公平正直,不枉不纵。这是西周以来“敬德保民”思想的继续和发展。

孟子沿着孔子的大致思路,对德治的运作模式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他对德治的全局特征,规定为反对霸道的王道,这决定了他反对为政以力,以仁政作为德治的运作方式,从两个方面致思伦理政治,视其为“如解倒悬也”。一是从资源上以“制民之产”满足民众基本的生存需要,通过“省刑罚,薄赋敛”,以致“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事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孟子·梁惠王上》);二是从道德精神生活引导塑造以“教而后诛”,使民心凝聚并服从于政治权利。因此,孟子警告那些滥杀无辜、暴虐其民的君主,“暴其民甚,则身弑国亡;不甚,则身危国削,名之曰幽、厉,虽孝子慈孙,百世不能改也”(《孟子·离娄上》)。他认为,如果国君妄杀无辜之人,士大夫就应该抛弃他的国君,“无罪而杀士,则大夫可以去;无罪而戮民,则士可以徙”(《孟子·离娄下》)。当然,孟子的严刑宽民的主张,并不是完全否定刑律,他认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离娄上》)应倡导“发政施仁”,以德化民,把刑律法治视为仁政德治的辅助手段。可见,孟子在伦理政治的构思上有着与孔子同样的逻辑思路,施仁政的政治主张,落实到治国手段上,就是德主刑辅的方式。

与孔孟一样,荀子继承了儒家推崇王道的传统,将王道政治视为最高的理想原则,贬低霸道。他强调:“仁眇天下,义眇天下,威眇天下。仁眇天下,故天下莫不亲也。义眇天下,故天下莫不贵也。威眇天下,故天下莫敢敌也。”(《荀子·王制》)“以这种精神上与孟子‘仁者无敌’观念一致的判断为前提,荀子对德治的运作,强调的当然是仁义的公用。”[3]只不过在德刑关系上,荀子主张应该慎重选择法作为对百姓惩罚的手段,提出“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旬子·大略》)的观点。他认为,“用国者,得百姓之力者富,得百姓之死者强,得百姓之誉者荣。”(《荀子·王霸》)“义立而王,信立而霸,权谋立而亡。”(《荀子·王霸》)所以,在荀子的思想中,隆礼应该高于重法,只有隆礼才能大成于王道,重法只能小成于霸业。“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荀子·劝学》荀子认为,礼是法的指导,“礼义生而制法度”(《荀子·性恶》),把礼义看成是法的渊源,创制法制的依据。为此,他提出“厚德音以先之……然后刑于是起矣”(《荀子·议兵》)的先德后刑的治国方略。一方面肯定刑罚在国家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作用;另一方面否定背弃礼义而以赏罚为治国的主要手段,明确提出“明德慎罚”的德治运作原则。比起孟子,荀子的德刑关系的定位更为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