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的道德哲学特质
孔子把外在的礼内化为内在的仁,而孟子则由仁至义,把内在之仁主观地呈现出来,使仁具有了行为的意义,把主观伦理外化成了个体道德。孟子之义的道德哲学特质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义的耻感本性
如果说作为仁的心理基础的恻隐之心与不忍人之心纯粹是一种心理情感的话,那么作为义的心理基础的羞恶之心就已不纯粹是一种心理情感,其中还渗透了一定的道德意识。耻感就是道德主体的意识和行为与伦理普遍性产生距离或违反伦理普遍性的规定、要求时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情感能力,以个体对伦理实体的认同与皈依为前提和动力,其道德本性是以否定的方式把握善。“伦理意义上‘耻’的实质,就是其本身不能作为‘普遍物的那个个体。’其内涵有二:一是不能成为‘一个人’;二是不能尊敬‘他人为人’。”[19]耻代表一个人失去尊严和价值,“知耻”则是一个人获得伦理尊严和道德价值的重要标志。
先秦典籍中,最重“耻”的当数《管子》。它将耻与礼、义、廉并列,不仅是重要的道德规范,而且是“国之四维”,也就是说其将“耻”纳入到治国的方略之中。《管子·牧民》指出:“国有四维,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倾可正也,危可安也,覆可起也,灭不可复错也。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礼不逾节,义不自进,廉不蔽恶,耻不从枉。故不逾节,则上位安;不自进,则民无巧诈;不蔽恶,则行自全;不从枉,则邪事不生。”“四维”中,“耻”是国家安危的底线,如若守不住,国家将会灭亡。“可见,在法家道德体系中,‘耻’具有比在儒家道德体系中更高的地位,它不只是具有个体德性的道德意义,而且被抬高到国家安危、民族存亡的伦理地位。”[20]道家学派以“清虚”为本,主张无为而治,但对于耻感也给与了充分的注意。老子《道德经》有云:“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可以长久”。在《庄子·盗跖》中,庄子通过满苟得所说的“无耻者富,多信者显。夫名利之大者,几在无耻而信。故观之名,计之利,而信真是也。若弃名利,反之于心,则夫士之为行,抱其天乎!”表达了他对弃绝名利、耻辱而顺其天性的看法。
儒家创始人孔子把“知耻”作为德性的起点和最高体现。他认为“智、仁、勇”三达德中,“勇”最重要的表现就是要“知耻”即“知耻近乎勇”(《中庸·二十章》)而孟子德性思想中,“耻”也就是“羞恶之心”被提高到人性本体和德性根源的地位。“…羞恶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义也。”(《孟子·告子上》)也就是将羞耻心与道德同一,把耻感当作一种本然的道德之心,当作人的本性之一,当作道德合理性的基础。这种先天性,实质上是将理义等外在品格、规范内化为自我的品格、要求,从而使羞恶之心担当着亲善远恶、调节外在行为的内在根据。与此思路相应,自我只需反求本心,去除外物之遮蔽,便可敞开羞恶之心的澄明之境。这种“思”的展开,同时又是主体充实、扩展人性之端的过程。所以,孟子特别强调“耻”对于德性人格的根本性意义,“人不可以无耻,无耻之耻,无耻矣”;“耻之于大人矣!为机变巧者,无所用耻焉,不耻不若人者,何若人有?”(《孟子·尽心上》)。人不能没有羞耻之心,有此才能有所作为。耻的评价及调节机制的发挥,自觉维护着善而疏离于恶。正鉴于此,孔子将“有耻”视为士获得理想人格的基础。“君子不贵兴道之士,而贵有耻之士。”(《曾子·制言上》)。对“与道之士”来说,“道”是外在于己的;而“有耻之士”却可以化“道”为自我的品格。并且孔子认为唯有“有耻之士”才能将外在规范化为自身实有诸己的德性,把“行己有耻”,视为士之为士的标准之一,即“行己有耻,使于四方,不辱君命,可谓士矣”(《论语·子路》)。孟子则将其推及到一切人,要求人能知耻。知耻者有所耻、有所恶,而正道直行。后来的荀子沿着孔孟的思路,把耻感直接融入到荣辱的道德价值观中,把耻感作为其荣辱观的基础,认为有耻感是成为君子的重要标志。“故君子耻不修,不耻见污,耻不信,不耻不见信;耻不能,不耻不见用。是以不诱于誉,不恐于诽,率道而行,端然正己,不为物倾侧:夫是之谓诚君子。”(《荀子·非十二子》)
(二)义的伦理自觉
作为实现仁的方法,义不仅有着耻感的本性,更是人的一种伦理自觉。义之所以成为人的德性,就在于这种自觉性与能动性。如果义仅是一种客观他律的外在责任,而没有变为人的内心信念和自觉实践的话,就不成其为德。
孟子认为义是人发自天性的善端:“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圣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耳。故礼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孟子·告子上》)“君子所性,仁义礼智根于心”(《孟子·尽心上》)义这种普遍的道德理性、道德义务是由人先天的善良本性产生的,是要为其义务的道德主体性进行论证。除此之外,他还从人格论的角度论证义的道德自觉价值,认为人的浩然正气是“集义所生”,只要自觉履行义,人就可以成为“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孟子·滕文公下》)的大丈夫。汉儒董仲舒也强调义的作用在于正我而非正人,即把义作为道德的自主性。可见,只有依赖人的道德自觉,才真正使义务由客观的“道”转化为主体的“德”,也才能彰显一个人的道德觉悟、道德境界。因此,义作为德,不仅是人客观的伦理责任,更是人的道德义务的自觉。
从另一角度来讲,义的伦理自觉也就是人的“义务感”。“义务感”表现为个体扬善弃恶、安伦尽分的道德冲动和情感体验。这种冲动和体验的本质是按照“道”的要求超越情欲和主观任性而体会到的作为人的尊严感和自由感。在孟子看来,人之所以为人的价值在于人的需求和追求不能仅满足于自然本能的生活,而应更进一步追问生命的意义,使个体在追求生命意义的过程中从动物性的欲求中解放出来。“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虖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万钟则不辩礼义而受之。万种于我何加焉?”(《孟子·告子上》)生的欲望是人与动物共有的欲求,然而在人的生命过程中,有比生更重的东西,那就是人的尊严。人如果没有了作为人的尊严的情感需求,人生也就失去了生命的意义。另一方面,义的伦理自觉也就是义务使人摆脱了对自然的依附,将人从自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而达到实体性的自由。这种自由是个体摆脱主观任性获得伦理普遍性达到的道德上的自由。孔子的“从心所欲不逾矩”、孟子的“上下于天地同流”都是这种自由的表现。
(三)义利观
义利问题,是先秦儒家伦理道德观的一个重要问题。义与利主要是指道德行为和物质利益而言,同时也包涵动机和效果之义。在义利关系中,包括“义”自身和对义利关系的思考。就“义”自身而言,“按照孔子的看法,义作为道德规范,本身便具有至上的性质,并包含内在的价值。正因为有自身的内在价值,所以没有必要到道德领域之外去寻找义所以存在的根据”[21]。孔子的这种倾向在孟子处得到了很好的体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所谓亦有仁义,即以仁义为调节利益的准则,这对中国传统伦理的价值观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作为一种价值原则,“亦有仁义”的要求与法家的主张明显不同。孟子时代,法家已经崛起。在义利关系上,法家的基本倾向是重利轻义,商鞅便认为:“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商君书·更法篇》)这里的礼既指政治制度,也包括一般的道德规范。法家以为变法不应受旧制度的约束,固然有其历史合理性的一面,但由此将功利与道德对立起来,则又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在有利不必循礼的原则下,功利成为唯一追求的社会目标,由此构成的社会,必然将充满冲突与对立。当时的秦国在这种价值原则的影响下,明显地表现出以上特点。相比之下,孟子要求“亦有仁义而已矣”,则是更多地注意到了道德在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中的作用。“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孟子·离娄下》)这正是继承了孔子的道义优先原则,进而提出了舍生取义的观点:“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可见,从孔子到孟子,儒家大致形成了一种注重义的传统。事实上,在荀子那里,礼义常常并提,正如礼必须加以遵循一样,义也不容偏离:“行一不义,杀一无罪,而得天下,不为也。”(《荀子·儒效》)得天下在广义上带有功利性质,不以得天下而行不义,意味着确认义的内在价值。就这方面而言,孔孟荀有着前后相承之处。与儒家强调义之至上不同,墨家的义利观从功利原则出发,倾向于义所带来的外在效果。也就是说,义所以贵,是因为能够利人利天下。“义可以利人,故曰义天下之良宝也。”(《墨子·耕柱》)“天下莫贵于义”(《墨子·贵义》),在墨家这里,仁虽然还是善的德性,但最终要以功利为目的,“仁人之所以为事者,必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以此为事者也”(《墨子·兼爱中》)。如此,人们的日常行为皆要以利为导向,包括墨家提倡的“节葬”“节用”“非攻”,都是以这种功利原则为前提。从价值观意义上说,墨家倡导功利原则,对于克服儒家的道义论所带来的抽象性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墨家却把义归结为利,所有的行事标准皆在于利,即使墨家所说的利为天下之大利。但却忽略了人的行为如果一味地从利出发,可能会导致一种工具化的价值追求,从而使之片面化。正是以此,墨家的“兼爱”才被孟子批评为是“无父、无君”,是“禽兽”(《孟子·滕文公上》)。
孟子虽然强调了道义的优先性,但他从来没说可以不顾利益。孟子曰:“人皆有所不忍,达之于其所忍,仁也;人皆有所不为,达之于其所为,义也。人能充无欲害人之心,而仁不可胜用也;人能充无穿逾之心,而义不可胜用也。”(《孟子·尽心下》)仁与义,不管孟子的用意如何,他还是以功用、效果来说明。如“有天爵者,有人爵者。仁义忠信,乐善不倦,此天爵也;公卿大夫,此人爵也。古之人修其天爵,而人爵从之。今人修其天爵,以要人爵;既得人爵,而弃其天爵,则惑之甚者也,终亦必亡而矣”(《孟子·告子上》)。可见,孟子反对的是执于人爵而弃天爵,也就是说,不要道义的利益,孟子并不反对。所以,尽管孟子告诫君主不要言必利,但事实上,他的仁政学说,其实质依然是富国强民而教之。对于国家来说,满足百姓之利益当务之急。可见,义是利益的合理性,合理的利益是符合义的。没有义作为指导去求利,必然造成社会的混乱。在这一点上,荀子的看法与孟子是一致的。《荀子·大略》就指出:“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
从现代社会看,人与人淹没在金钱利益关系之中,泯灭了相帮相扶的良知,毋宁说传统伦理的道义论应该引起人们的重视。伦理精神的本质就是教人重义轻利,因为欲望与利益的力量太强大,以致于人们为此相互争抢,甚至做出戕害彼此之事,这是人自身的悲哀,而如果人们之间淡漠利益争夺,多一份道德关怀,人间则会出现一派和乐的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