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伦概说

一、人伦概说

伦是中国文化的特殊概念。人伦者,人之伦也。何谓人,莎士比亚曾说:“人是万物之灵长,宇宙之精华。”《书·泰誓》中也指出:“人为万物之灵。”《礼记·礼运》中亦认为:“人者,五行之秀气也。”《孝经》中更是把人看作是天地中最贵的,即“天地之性人为贵”。“这是确定了‘人’的高于万物而赋有与天地相并的价值地位。”[38]而“伦”字据《说文解字》:“辈也,从人,仑声。一曰道也。”清段玉裁注:“军发车百两为辈,引申之同类之次曰辈。”将这种涵义引申到人的社会生活中,辈就是人的所谓“辈份”“伦份”。汉郑玄注《礼记·乐记》云:“伦,犹类也。”《诗·小雅·正月》曰:“维号斯言,有伦有脊。”《毛诗传》释“伦”为“道”,释“脊”为“理”。《论语·微子》中有“言中伦,行中虑”“欲洁其身而乱大伦”之语,其中“伦”字,指的是人当行之道。归纳起来,“伦”具有两层含义:一为同类的次序;二为理、道。天下万物莫不“以类聚、以群分”,但相聚的聚合体却是一个有内在层次和结构的系统。其中把由各部分、各因子组合成系统的次序、结构称之为“伦”即条理。作为系统中的每一部分、每一个因子要成为系统中的成分之一就必须遵循系统的结构与层次,也就是“伦”。在此意义上,“伦”又成为了带有规范性、限制性的道、理。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伦是一种实体,是伦理关系的秩序,其本身具有整体性,理是对伦的认知。它有两个基本结构:人伦或天伦。人伦不是人际关系,而是人或个人与社会实体之间的关系;天伦是人或个人与自然实体或家庭血缘实体,说到底是与他的生命实体之间的关系。

人伦也即人类社会之伦,源于人们共同的社会生活,是人对于人类共同生活之理的自觉认知。在人类的蒙昧时代,人受本能的支配,过着浑浑噩噩的生活,人伦也就无从产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类的智力有了提高,文明有了一定积累,人们才会反省自身的生活之理,总结出彼此相处的人伦之道。据史料记载,中国传统人伦的产生始于尧舜时代。《尚书·尧典》称:“钦明文思安安,允恭克让,光被四表,格于上下。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黎民于变时雍。”可以看出,此时的中国是一个伦理文明强盛的时期。到了舜时,契为司徒掌管教化,开上古中国人伦教化之风。夏代,中国进入阶级社会,社会中有了专门从事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人员,“夏礼”应运而生,人伦规范才正式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商因于夏而成“殷礼”,周因“殷礼”而成“周礼”,使社会人伦规范得以不断发展和完善。由于人们处于不同的历史条件之下,所以有不同的人伦观。春秋战国时期,形成了诸子百家,因而在人伦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思想流派。其中,儒家继承和发展了传统的人伦思想和文化,提出并建立了以家庭为本位、适合宗法制度的人伦思想和人伦规范;墨家对于儒家的家庭本位人伦观有所批判,但没有特别的人伦规范建树;道家对于儒家的人伦观持否定和批判的态度,试图回到没有伦理文明的原始时代;法家批判和否定儒家家庭本位的人伦观,而试图建立以君主为本位的人伦观。实际上,中国后来的传统人伦观念是建立在综合儒法两家人伦思想基础之上的。

樊浩先生认为,人伦具有三个方面的特性:“建立在家族血缘基础上并以此为范型;具有先验的乃不正自明的伦理性和价值性,以家族血缘为元伦理和元价值;具有结构性和自组织性,不仅以家庭自然伦理为根基,而且从中推衍、生长出社会伦理。”[39]而关于不同人伦的规则,孟子之前有五教、“六顺”。《尚书·尧典》有云:“帝曰:百姓不亲,五品不逊,汝作司徒,敬敷五教,在宽。”春秋时期卫大夫石碏以“君义,臣行,父慈,子孝,兄爱,弟敬”为“六顺”。(《左传·隐公三年》)齐大夫晏婴曰:“君令、臣共,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礼也。”(《左传·昭公二十六年》)“为君臣上下,以则地义;为夫妇外内,以经二物;为父子、兄弟、姑姊、甥舅、婚媾、姻亚,以象天明。”(《左传·昭公二十五年》)《管子·五辅》也提出,“为人君者,中正而无私;为人臣者,忠信而不党。为人父者,慈惠以教;为人子者,孝悌以肃。为人兄者,宽裕以悔;为人弟者,比顺以敬。为人夫者,敦懞以固;为人妻者,劝勉以贞”,继而又将社会伦理关系归纳为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孟子则把父子、君臣、夫妇关系上升为“人之大伦”的高度。《荀子·天论》亦提出:“若夫君臣之义、父子之亲、夫妇之别,则日切瑳而不舍也。”《吕氏春秋·处方》也认为,“凡为治必先定分,君臣、父子、夫妇”,这些都是将君臣、父子、夫妇关系看成是社会最基本的伦理关系。

郭店楚简中的论述也是如此。《六德》提出“夫夫、妇妇、父父、子子、君君、臣臣”,并将此概括为“六位”,强调六者各有所使,各司其职。在《六德》看来,“生民斯必有夫妇、父子、君臣”,“三者,君子所生与之立,死与之敝也”。《成之闻之》提出:“天降大常,以理人伦,制为君臣之义,著为父子之亲,分为夫妇之辨。”在社会伦理的基本关系明确之后,人们对这些关系又做了进一步的规范。如《吕氏春秋·处方》认为:“君臣、父子、夫妇,六者当位,则下不逾节,而上不苟为矣。”在这里,君臣、父子、夫妇之间已经产生了上、下的区分。而《韩非子·效忠》则直接将之明确为,“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在此,三纲的观念已经呼之欲出。值得注意的是,《六德》篇中将夫妇、君臣、父子“六位”与“六职”“六德”对应起来,认为义为君德、忠为臣德、智为夫德、信为妇德、圣为父德、仁为子德。六德之间,圣与智相近,仁与义相近,忠与信相近,而“圣生仁,智率信,义使忠”。各种道德规范之间,客观地说,不过是父子、君臣、夫妇之间现实关系的抽象和类比。孟子就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五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