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军工企业及赔偿

二、 废除军工企业及赔偿

从“非军事化”的立场出发,在战后的最初几个月中,占领军在日本销毁和没收火炮4万门、枪支200万支、弹药10万吨、飞机1.3万架、坦克3000余辆、舰艇约50万吨,价值数十亿美元。 (22) 与此同时,美国认为日本工业设备几乎大部分为进行战争而使用,因而除维持日本最少限度之外的一切工业设备,将作为实物赔偿物资,拆迁到盟国,以便达到日本武装的全部解除。按照《波茨坦公告》“实物赔偿”的原则,“投降后美国早期对日方针”规定了日本支付赔偿的具体内容:一是移交海外资产;二是移交“对日本和平经济和对占领军的供应并非必需的物资或现有的基本设备和设施”。 (23)

1945年11月13日,美国总统特使、盟国赔偿委员会美国首席代表波利到达日本,他在致麦克阿瑟的信中提出具体设想:第一,立即拆迁或摧毁兵工厂和生产战争工具(海军舰船、飞机)的工厂;第二,严格限制其他工业能力(保留年产200万吨钢的能力,将金属加工能力限制在与钢铁生产能力相称的水平上,日本商船最大者不得超过5000吨)。据波利的粗略估计,要将日本多余的工业能力转移到亚洲邻国,须拆迁全部机床的50%(即35万—40万台)、20家造船厂中的全部设备和附属设备,减少年产250万吨以上的炼钢能力(占当时1100万吨炼钢能力的77%)以及50%的火力发电能力。 (24) 12月18日,回到华盛顿的波利正式提出了“中间赔偿报告”,并得到美国总统及政府的批准。1946年1月20日,盟军总部向日本政府发出指令,首次指定393家飞机制造厂、陆海军兵工厂和战争物资实验室用于赔偿。到同年8月24日,指定的工厂数目达到1006家。

美国以波利报告为基础制定的临时赔偿拆迁计划在1946年3月提交远东委员会,从同年5月13日到12月6日,远东委员会对该计划进行审议并进行修改,最后发表了“临时赔偿计划”,主要内容为:(1) 海陆军兵工厂全部拆迁,但在设计与构造上用于制造军备的设备另作处理;造船设备另行规定;制造消耗性军需品例如纱布、粮食、药品等的设备应留待讨论最后赔偿方案时决定,暂不拆迁;制造肥料及燃料的设备另行规定。(2) 飞机工厂全部拆迁,但限于专造飞机的设备,将由和平工业改造者另行处理。(3) 轻金属工业,除15000吨年产能力的铝压延设备外,全部拆迁。(4) 工具机制造业,超过27000万吨年产能力的设备拆迁。(5) 硫酸业,超过350万吨年产能力的设备拆迁。(6) 造船设备,超过15万吨年产能力的造船设备及300万总吨的修船设备拆迁。(7) 钢铁轴承制造设备,超过年产成品价值1939年日币3250万元的设备拆迁。(8) 钢铁,超过年产350万吨的钢块生产设备和超过年产200万吨的生铁生产设备拆迁。(9) 火力发电,超过82500吨年产能力的设备拆迁。(10) 纯碱,超过63万吨年产能力的设备拆迁。(11) 火力发电所,超过210万千瓦的设备拆迁。(12) 民营军需工厂全部拆迁。(13) 人造石油与人造橡皮工厂全部拆迁。(14) 钢铁压延设备,超过2775000吨年产能力的设备拆迁。 (25) 由此可见,该赔偿计划比波利的报告较为宽松。

远东委员还讨论了日本海外资产的处置与占领日本的费用问题,但因美苏的对立以及各国之间的利益难以协调未能达成协议。远东委员会的临时赔偿计划也因各个索赔国都希望自己得到较大份额而无法就日本国内工业赔偿设备分配份额达成一致。1947年4月3日,美国单方面公布“日本赔偿的前期拆迁议案”,规定先行移交赔偿数额的30%,其中中国为15%,菲律宾、荷兰、英国各为5%。尽管遭到各有关国家的指责,但在1947年4月4日,美国向盟军总部下达临时指令,执行前期拆迁计划。同年9月,盟军总部将17家兵工厂的设备作为第一批赔偿设备。11月24日,盟军总部指令日本政府将横滨第一海军工厂的部分设备移交中国、荷兰、英国。同年12月2日,盟军又指令拆迁包括名古屋陆军工厂、横须贺海军工厂在内的17家工厂中的机床及其附属设备约19600台。1948年1月16日,第一艘装载1610吨日本机器设备的轮船驶往中国,这是拆迁赔偿的开端。

在远东委员会讨论赔偿份额之际,日本政府和盟军总部不断要求减轻日本的负担。1947年1月,美国陆军部为重新审视日本赔偿计划,成立以斯特赖克为主席的日本赔偿特别委员会,到日本调查其赔偿能力。在该委员会同年2月向麦克阿瑟提交的报告中,斯特赖特强调继续执行现行赔偿计划会对日本经济造成灾难性后果,致使日本工业瘫痪,而且危及占领目标,并使美国消费者付出更大的代价。 (26) 因此,主张日本保留的炼钢能力从350万吨扩至470万吨,机床数量从2.7万台增至4.05万台,暂不拆迁任何发电设备。 (27) 经过多方协商,美国在1947年4月8日公布对日赔偿计划立场的新文件,确定从日本拆迁价值总额约为25亿日元(1939年价格)的各种设备作为赔偿。

1948年3月,美国总统杜鲁门授权国务院政策设计委员会主任凯南赴日考察,一个月后提出《关于美国对日政策的建议》,指出必须从国际上遏制苏联、在日本国内防止社会主义化双重基点上审视、修正现行对日政策,应将占领政策的重点从民主化的政治改革转移到经济复兴上,不应准许从日本拆迁超过限定计划30%的赔偿项目,而且拆迁时间应在1949年7月1日以前完成。

为进一步放宽对日本经济规模的限制,1948年3月,以约翰斯顿为主席的陆军部顾问小组访日,就日本的拆迁赔偿规模提出新建议。该顾问小组两个月后提出报告,其要求的日本拆迁赔偿负担仅相当于波利报告的60%。该报告引起陆军部与国务院的激烈争论,麦克阿瑟表示支持军方,认为日本一旦完成30%的拆迁计划,就应停止继续支付赔偿。国务院对此做出让步,与陆军部在1948年10月14日达成谅解备忘录:“谋求尽早中止赔偿问题的不确定性。……如有必要,则……限制交付工业赔偿至约翰斯顿报告水平左右的程度。并辅之以一个美国打算反对任何进一步对日索取赔偿的坚定的声明。” (28)

1948年12月,美国政府指令麦克阿瑟实施“稳定日本经济九原则”,麦克阿瑟回答说如果继续执行拆迁赔偿计划将无法执行稳定日本经济的各项要求。国务院和陆军部共同起草停止实施赔偿计划的文件,1949年5月6日,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通过其文件,并取消1947年4月远东委员会确定的“各国分配份额”原则。5月12日,远东委员会美国代表科伊正式宣布:美国单方面取消1947年4月3日的临时赔偿指令,中止实施其所规定的提前偿付计划。5月13日,美国政府通知盟军总部取消前期拆迁计划的临时指令,立即停止执行拆迁,但已经着手进行拆迁的设备继续进行。

美国宣布停止前期拆迁计划后,中国、菲律宾等深受日本侵略之苦的国家纷纷表达强烈的不满。在5月19日举行的远东委员会第154次会议上,菲律宾代表对美国单方面宣布停止临时赔偿计划表示质疑;在5月26日举行的远东委员会第155次会议上,中国代表强烈抗议这种倒退性政策,中国政府认为有必要要求美国政府重新考虑。远东委员会其他国家也对美国表示不满,但美国国务院在6月10日发表声明,重申5月12日的立场,并指出“停止从日本搬取赔偿物资,为完成盟国对日本政策目标之必要步骤”。同时列举四条理由为取消日本赔偿的立场辩护,强调美国的做法并不违背波茨坦精神,“日本这些拆迁的设备将为日本的和平经济复兴而利用”。 (29)

正是在美国政府的大力主导下,到前期拆迁赔偿计划以1950年5月向菲律宾运送最后一批物资而告结束时,仅从日本拆迁了价值4000万美元的设备,其中运往中国的约为2000万美元的设备、菲律宾800万美元、联合王国700万美元、荷兰500万美元。据日方统计,按1939年价格计算,拆迁赔偿的全部价值约16400万日元,仅为一再削减的约翰斯顿报告所要求的拆迁赔偿额的24.8%。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