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妇女和家族的意见

对妇女和家族的意见

其次,我们再来看康氏对妇女问题和家族问题的意见。

他首先是把中国受尽几千年来压迫的妇女所受的灾难,畅论无遗,列举了很多压迫妇女的事实,认为:“同为人之形体,同为人之聪明,且人人皆有至亲至爱之人,而忍心害理,抑之,愚之,闭之,囚之,击之,使不得自立,不得任公事,不得为仕官,不得为国民,不得预议会,甚且不得事学问,不得发言论,不得达名字,不得通交接,不得预享宴,不得出观游,不得出室门,甚且斫束其腰,蒙盖其面,刖削其足,雕刻其身,遍屈无辜,遍刑无罪,斯尤无道之甚至!”(《大同书》)

妇女之所以沦于这样的地位,是因为男子“以强力役女,以男性传宗”之故,因此康氏以为首先应当禁止卖奴,其次给女子以社交自由,再其次给女子以选举参政等权。同时又提出了十六条“科条”,具体规定妇女在社会上的地位,如规定政治地位平等、婚姻自由等,都是些很宝贵的意见。

不过,如说妇女的各种自由须待二十岁以后,二十几岁以前仍需父母约束。又机械地规定:“婚姻期限久者,不许过一年,短者必须满一月,欢好者许其续约。”把男女婚姻关系,只看成为一种“条约”关系,忽视了个人间的感情结合。此外,还存在许多封建的保守观点,这都是不大正确的。而且康氏对妇女解放问题,不曾提出任何有效的方法,只是从生理上去了解男女“强”“弱”而定男女分级的原由,而不从社会经济所有权之谁属为基点,这当然无法解决妇女解放问题。

至于说到康氏对家族问题的意见,他认为“有家则有私”“有家则害性害种”和“大砠于太平”。并列举了许多“人各私其家”的害处,所以“欲至大同,必在去家”。

怎样去家呢?那就是“天下为公”。在天下为公的公政府下,一切生育、教养、老、病、苦、死等,皆由公政府负责,于是“父母之与子女,无鞠养顾后之劬,无教养靡费之事,且子女与父母隔绝不多见,其迁徙远方也并辗转不相识,是不待出家而自然无家”了。又“……男女自由后,则私生子必多,即合天下为计之,亦贫贱不能教养者多,从多取决之,盖必愿归公者多,故天下必为公”了。

科学社会主义早就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所有这些把妻子看成“工具”“玩偶”,和男子所操有其妻的“生杀卖鬻笞骂詈”之权,必须扫除净尽。新的家庭形式、新的妇女地位及新的教育方式等就可以建立起来,这当然也可以说是在“天下为公”的社会制度下实行的。不过这社会的到来,却不像康氏所说的以“私生子”和“贫贱不能教养”的孩子,以多胜少的“表决”得来的那么离奇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