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文化工作

论农村文化工作

我们的国家,正处在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党在农村的基本任务,就是要通过合作化的道路来实现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为了实现这个任务,我们要做很多工作,并使一切的农村工作,都为农业合作化运动服务。当然农村的文化工作更不能例外。

列宁在《论合作制》一文中说过:“农民中的文化工作,如果将它当作经济目的看待,那就正是要实行合作化。在居民完全合作化的条件下,我们也就会安安稳稳地站在社会主义的基础上。但这完全合作化的条件,是包含有农民(正是广大农民群众)的高度文化水准在内,即如果没有整个的文化革命,那么,完全合作化便是不可能实现的。”列宁说的这段话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说,农民的文化工作,就其经济的意义来说,不是为了别的,而是为了帮助解决工人阶级在取得政权以后所面对的一个最困难的任务——如何把落后的、分散的小农经济引上社会主义的正轨。农民文化工作所追求的目的,应当是农业的合作化;而农民经济的合作化,又大大有赖于农民文化程度的提高。列宁在这里已经把农村的文化工作的性质、方向的问题说得十分明白:农村的文化工作就是农业合作化的工作,完全的合作化必须有高度的文化。

列宁对于文化工作与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关系问题的教导,是完全适用于我们当前的情况的。高度文化水平既然是完全合作化的必备条件,我们的文化工作者就应这样来理解:目前我们的工作,就是农村合作化的工作。我们党的干部也应这样来理解:没有农村的文化工作,想要使人人都参加合作化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就可以这样说,任何把文化工作和合作化运动截然分开的想法都是不对的。

现在,在我们的某些干部中是不是有这种想法呢?这是有的。有些文化工作干部不愿意下去参加办理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工作,把文化工作当成与农业生产合作社无关的“独立”的工作;有些党的干部则为了动员文化工作干部参加办社,把许多文化馆、文化站关门。这些想法和做法,都说明这些干部还没有正确地、全面地理解文化工作与合作化运动的关系,其结果就会影响农村文化工作的开展,也就同时影响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开展,必须加以纠正。

那么,农村的文化工作如何为农业合作化运动服务呢?

第一,必须深入农村,深入农业生产合作社,掌握为合作化服务的知识和业务。这就是要把最大的力量投入建社工作中,并做好巩固社的工作。我们已经明确了文化工作要为合作化运动服务,但如果我们的文化工作干部不去参加建社和巩固社的工作,这岂不变成了一句空话?农业生产合作是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的重要一环,也是一种复杂的斗争。文化工作者要为合作化服务,就必须先懂得怎样为它服务。在土地改革运动中,我们文化工作者曾经为了锻炼阶级立场、为土地改革斗争服务而大批下乡,今天为了更好地学习农业生产和合作化的知识,以便有效地为合作化服务,当然也必须深入农村,深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特别是从我们广东农村文化工作干部的实际情况来说,我们大部分干部现在还不很懂得合作化运动的方针、政策和具体步骤、做法,如果不在实践中解决这些问题,怎么能为合作化运动服务呢?因此,不要害怕参加合作社的工作会放弃或取消了文化工作,而应该认识,只有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工作,才有可能做好文化工作。当然,我们要求文化工作者主动地深入农村,深入农业生产合作社,并不是说要停止所有的文化部门的日常工作,在同一时期把全体干部都派下乡去,而是有计划地分批轮流下乡,使得在深入农村的同时,也有人坚持文化部门的日常工作。

第二,必须运用各种形式进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即农业合作化的宣传:(一)要继续宣传总路线,进行对比两条道路,服从国家计划的教育;(二)要继续宣传工业与农业的关系,进行支援国家工业化和巩固工农联盟的教育;(三)要继续宣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优越性和办社的经验;(四)宣传和解释社章的内容和精神,进行遵守社章、遵守劳动纪律的教育。通过具体生动的各种形式的宣传,使合作化的道理深入人心。

第三,必须建立和健全各种文化组织。目前,全省(不包括广州市)已建立了103个文化馆,34个文化站,51个农村俱乐部。这些文化组织近年来在当地党委领导下,运用各种文化宣传工具,配合农业增产运动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建立和巩固工作,开展宣传活动,已经有了初步的成绩。但还有许多文化馆和文化站的干部仍未配齐,或还缺乏工作经验。农村俱乐部的组织,还处在试建阶段,在具体做法上还不明确。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村文化活动的辅导工作的开展。因此,建立和健全文化馆、文化站和农村俱乐部的组织问题,是当前应该设法解决的重要问题。不要以为现在正是要大力搞合作化运动,各种文化组织倒可以不搞了,上面已经说过,正是因为要做好合作化运动,必须要使各种文化组织建立和健全起来。

现在,我着重谈一谈建立农村俱乐部的工作问题。

农村俱乐部是农村文化工作的基层组织,是党领导下的群众性的文化队伍,是党在农村对群众进行文化宣传的重要阵地。农村俱乐部的活动目的,是在农余时间及农闲季节内,经常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文化艺术活动形式,向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社员和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和政府法令,组织他们学习时事、政治和文化,传播和交流农业生产技术、科学知识和卫生常识,开展正当的文娱活动,以普遍提高社员和农民群众的社会主义觉悟和文化水平,鼓舞劳动热情,推动农业合作化和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村俱乐部应组成自己的领导机构(如俱乐部委员会),在业务上接受文化馆、文化站的辅导。

农村俱乐部的工作虽然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重点(以社为基本阵地进行活动),但从目前情形看,仍应建立在乡。理由如下:

第一,领导问题。俱乐部一定要有领导,在目前很多社还没有建立党支部的情况下,如果建立在农业生产合作社,领导问题上确有困难。如果把农村俱乐部建立在乡,就可由乡的党支部(副书记或宣传委员)领导。解决领导问题,是农村俱乐部的建立和巩固的关键问题。过去农村中有的文化组织(如读报组、剧团等)建立不起来,或不能巩固,不起作用,主要是因为没有取得党的领导。应该吸取这个教训,把农村俱乐部建立在乡,由乡的党支部直接领导。

第二,活动范围问题。农村俱乐部既然是群众性的组织,它的活动范围就应该包括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社员与社外的农民群众;如果把农村俱乐部建立在社,其活动范围就一定要受到限制,也不容易取得广大农民群众的支持,在目前广东农业生产合作社大多是小社的情况下,活动范围就更小了。农村俱乐部建立在乡,而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活动的基本阵地,这样就使得农村俱乐部的活动既有重点,又能吸引互助组和单干户参加,便于联系广大农民群众。这会有很大好处。

第三,数量与经费问题。目前广东农业生产合作社已有很大的发展,如果到1957年全省有8万个社,只要有一半的社建立俱乐部,就会有4万个。如果提出以社为单位建立俱乐部,就会出现每个社有一个俱乐部的情况;如果一个乡有几个社就又会出现一个乡有几个俱乐部的情况。这种情况不但不符合目前的实际需要,而且会产生很多困难。特别是经费问题怎么办呢?有人认为社有公共财产可以解决,但初办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还不能拿多少的公益金来作为文化工作的开支。这些困难,目前还是没有办法解决的,所以,还是要把俱乐部建立在乡为宜。

以乡为单位建立农村俱乐部,并不是所有的乡都要建立农村俱乐部。建立农村俱乐部的基本条件应该是:该乡已经有党的支部和农业生产合作社。此外还要照顾到有一定的文化宣传工作基础,并能自行解决俱乐部的经费(经费以群众自筹或从乡行政费中拨出若干为原则,但必须注意节省)等。目前粤东、粤中有不少俱乐部建立在社,这说明社是支持俱乐部的,是活动的良好基础。已在社建立俱乐部的暂时可以不必改变,但须考虑逐步转至乡,面向乡的广大农民群众开展工作。还未建立俱乐部的乡,今后应在乡建立俱乐部。开始建立农村俱乐部时,不应要求过高,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脱离实际情况,要求过高是不对的,同样,不顾是否具备基本的条件,急于建立俱乐部或建立起来之后不注意巩固和逐步提高也是不对的。

全省已建成的51个农村俱乐部的事实证明,农村俱乐部的作用是显著的。这些已有初步成绩的俱乐部,不但加强了所在乡的文化活动,使原有文化活动组织得到巩固和扩大,并推动了互助合作运动,鼓舞了群众的生产热情,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群众对文化娱乐生活的要求。群众反映“进到俱乐部,心花哇哇开,又能听到许多新道理”,当然,这些成绩还仅仅是初步的,但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到“农村俱乐部”这一新的工作是大有发展前途的。

要把农村俱乐部建立并巩固起来,保持经常的活动,关键在于区委的重视和支部的直接领导。脱离支部领导,单独搞俱乐部,是搞不起来的,即使搞起来,也是不起作用的,而且是不巩固的;同样,支部不积极领导,放任自流,不把领导俱乐部工作当成支部日常工作之一来进行也是不对的。因此,我们以为,建立农村俱乐部的问题,应该引起各级党委及其宣传部门的重视,指导和帮助文化部门去进行工作。

(1955年3月在广东省首次文化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原载该年4月6日《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