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政策的施行过程
1.社会的讨论与决议
不管什么类型的国家,政府在文化事务中无不扮演重要角色,其初衷也都是为了各自的利益,但不同类型的国家文化政策的施行过程与手段却各不相同,有的依靠政府的计划统筹,有的依靠市场的资源配置,有的依靠社会力量的齐抓共管,以至于最后的结果也不一样。众所周知,按照凯瑟尔后人奥斯图姆的观点,在官僚主义的制度背景下总是趋向于按照自由裁量权办事,文化政策大多是少部分人苦思冥想的结果,从而导致文化机构及其事务效率低下、活力不彰。在民主的体制下,政策属于公共的领域。现代意义的文化政策一定是经由文化及政、产、学、研等各界人士不断讨论衍生出来的结果,而不是像前者那样做的恰好相反。所有参与制订文化政策发展的人都是决策者,不一定是政府的部门,当然,也肯定包括行政部门里的各级官员,还有媒体、民众、艺术家,也包括学生,都对文化政策的形成有不同形式的影响。这种透过不断讨论而凝聚形成的文化政策,注定优越于少数人密谋的文化政策。
当然在本质上也是在程序上,文化政策的选择、制订和执行、终止是政策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都是根据一定的目的,依循一定的原则来运行的。制度化的文化政策的施行包括论证、决议、运作、评估等环节。论证和决议必须向两端延伸,一是基于公共文化治理模式,二是基于公民文化基本权利,分别围绕“社会福利”“公民权利”“经济价值”“全球竞争”这些关键词,在社会思潮的论辩、假设、实践中,逐步展开、深化进而成型。
2.文本的拟定与执行
文化政策作为公共政策范畴,其决策过程离不开最为关键的政策议程的设立部分,一般认为,议案进入议程有外部推动模式、动员模式和内部动员模式等3种途径。文化政策问题的发现和确认,只是提出了需要采取政策性措施和需要制定文化政策的可能性,还没有成为文化政策决策主体的行为。文化政策主体是否对该问题制定政策,关键在于是否把该问题列入政府中枢决策系统的政策议程。政策议程就是政府中枢决策系统把一定的文化政策问题纳入政策制定范围的规划过程,从而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时间表和制度保障,提供文化政策问题进入政策制定过程的渠道和需要给予考虑的事项。文化政策议程的类型最主要的有公众议程和政府议程。公众议程是指社会公众普遍关心和共同议论的某个或某几个文化问题,并认为应当由文化政策主体采取政策措施予以解决的一种政策议程。政府议程则是正式议程,指文化政策主体把已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和普遍议论,或涉及国家文化秩序稳定和公众文化利益安全,确实需要加以解决的文化问题列入议事日程,认真进行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的过程。
文化政策只有当它是可行的,可付诸实践的,才是有价值的。最有影响的政策执行理论认为,政策执行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有4大因素:理想化的政策,执行机构,目标群体,环境因素。具体地说,政策的形式,政策的类型、渊源、范围及支持度,接受领导的情形以及先前的政策经验,文化社会经济与政治环境的不同,凡此等等,均是政策执行过程中影响其成败所考虑和认定的因素。美国学者斯图亚特认为,“社会经济因素和科技发展程度、媒体对政策执行问题注意的持续性、利益集团的态度、立场与影响能力、高层的重视程度、政策执行人员的决心和能力”等因素都深刻影响着公共政策绩效。[10]当然,就政策执行过程而言,政策执行的有效与否取决于政策执行者与政策影响者之间行为调适的程度。
必须把文化政策转化为具体的项目才能保证执行力。文化政策作为一种整体性的制度框架,必须有充分的实施项目以及明晰的项目目标,否则,将会在社会化组织和社会性治理中蜕化为形式化的空壳。欧洲起始阶段的文化政策就是推出一大批文化发展项目。因此,在体制化工具意义上追求项目目标,就成为公共文化政策实现的基本手段,按照美国学者弗克兰·费希尔(Frank Fischer)的说法,就是“要想纳入政府部门的议事议程,必须把政策转化为项目,项目将确定并列出总的目标所衍生出的特定目的……建立起一种手段—目的的关系,借此可打造问题的初始条件和导致变化的未来政策之间的‘因果关系链’”[11]。
一般性的文化政策施行及影响,就是落实重大文化议题,比如文化软实力和文化民主化,政府对发展文化艺术应该做些什么?政策的施行具有不同的取向,政府对待文化的不同认识以及政府在发展文化中承担不同的角色,所施行的内容、手段、制约因素及其社会影响都是需要考虑的。
[10] [美]斯图亚特·S·那格尔:《政策研究百科全书》,林明等译,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0年,第125页。
[11] [美]弗克兰·费希尔:《公共政策评估》,吴爱民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0页。
文化政策的施行还包括文化发展计划的拟定与执行。拟定文化发展计划的目的在于描述某一城市、地区未来提供文化活动的潜力。要达到此目的,则不仅必须先分析目前文化活动及其他可能性,还要对未来文化生活的形态作一番设计,考虑如何可使这样一个文化生活在面对可变性外在环境条件和群众需求改变下能具体成型。文化发展计划意在用来推动实现文化政策,是文化政策的具体化。文化发展计划的拟定包含对下列问题的分析:①环境分析,包括价值观的改变、休闲行为的转变、社会文化周边条件的发展等等;②现存潜力的分析,包括人员、空间、经济的资源,还包括其他供应者(例如营利方式)的潜力;③供应者与消费者之间互动关系的分析、市场结构及市场潜力的分析、现存供应者及其供应在地区市场上的定位与分布;④管理结构与管理功能的分析。文化发展计划的拟定透露出文化和社会、文化和经济、文化和管理之间关系建构与情势互动的内涵。
3.监督、评估与反馈
文化政策措施一旦执行,政府需要知道其预定的目标是否达到,通过对政策成功与否的验证以及各种政策信息的收集,可以对其效率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并获得有价值的反馈以帮助改进未来的政策。文化政策的评估相当复杂,首先涉及评估的指标与程序的规划与设计,必须在统计学意义上坚持定性与定量的结合,切实保证评估的效度和信度;其次涉及评估的主体选择,究竟采取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亦或是委托第三方的评估,最后的结果可能完全不同;其三涉及评估之后怎么办,是给予奖励还是启动问责。所以有不少国家尽管出台了很多的文化政策条文,但是因为缺少了监督、评估与反馈这一环节,以致再好的政策也不过是一纸空文。而在理论上文化政策施行过程中的监督、评估与反馈已有非常完善的论述。
可以从经济成果以及文化成果方面展现对文化政策的监督、评估与反馈。经济成果跟踪包括如下方面:可观察的产出水平(如艺术品的销售量、出席活动的人数、到馆参观人数等)、产出价值的衡量(生产总值、增加值等)、文化产品的进出口水平、各种经济指数的增长率、文化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创意工作者的收入水平。文化成果的检测和评估远比经济成果更为困难,没有可接受的会计单位来衡量文化价值,文化影响的评估要依赖主观判断,但是需要区别可以客观说明的方面和不可避免的含有主观因素的方面。
对文化政策的评估包括客观评估和主观评估。客观评估是指与文化产业相关的产出存在大量的定量和定性的指数,如提高地区创新性艺术产出的文化目标,可以通过参考来源于特殊赞助项目的尖端现代艺术展览的数量,或清点由受赞助的戏剧公司制作的新剧目数量来跟踪。主观评估是指政策是否实现文化目标的评价很可能因人而异,但这些判断不论是否被认为有关联或者是大众的观点,都可以使检测评估取得一些进展。
在政策制定的评估中,有学者提出“效能、效率、充分性、适当性、公平性、反应度和执行能力”等标准框架,很具有启发性。学界通常采用SMART原则作为重要的分析范式,这个原则包括:绩效指标必须是具体的(specific),绩效指标必须是可以衡量的(measurable),绩效指标必须是可以达到的(attainable),绩效指标是实实在在的,可以证明和观察(realistic),绩效指标必须具有明确的截止期限(timebased)。绩效评估必须符合上述要求,同时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公共文化服务政策的效果往往具有潜在性和定性特征,因此,定量评估研究的难度相对较大。但随着研究的深入,政策评估应该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提高评估结论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在评估技术层面,建模、采样、数据分析则是较为有效的测值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