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组织的属性划分
属性即是归属关系或隶属关系,据此可以将艺术组织划分为4类:政府类艺术组织、中介型艺术组织、企业化艺术组织和私人艺术组织。各类艺术组织在系统结构与运作特点上有较大的区别。不管哪种艺术组织,作为大众文化空间,为公众服务的宗旨和理念随着国家的重视和精英人物的努力逐渐由虚设变为现实,其由国家掌控的特性及作为国家文化工具的使命逐步得到明确的认可和界定。
1.政府类艺术组织
政府类艺术组织由政府参与或有政府背景的机构参与设立,拥有丰富的行政资源,体现官方政策意志,也称为官方艺术机构。这类组织在所有的艺术组织中占有相当比重,由于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和丰富的行政资源,因此它是各类艺术组织中最具社会影响力的部分。概括而言,政府类艺术组织包括3个部分。一是政府序列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不同国别的官方文化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不同;二是政府文化行政机构的延伸单位,例如具有官方背景或官方主导的各类协会;三是政府附设直属的艺术展演机构,例如国家大剧院、国家博物馆等。
(1)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不同国别的官方文化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不同。政府文化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职责的界定,文化行政组织的变革以及组织运作机制,受政治与政府管制的影响。就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来说,有3类基本情况。一类是以法国为代表设有文化部的,往往依靠大一统的行政权威和庞大的官僚机构来领导文化艺术事务。一类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同时设有文化部和艺术委员会的。还有一类是以美国为代表不设文化部只设委员会的。后两种态势试图引进市场或民间的力量,只要“文化”不要“部”,用最精简的组织规模做最充分的文化事务。当然在全球的范围内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有变化,总体来说,在文化创意、文化软实力等战略的作用下,政府加强了文化的治理,开始设置管理部门。
(2)政府文化行政机构的延伸单位。延伸单位是在行政机构存在的前提下设置,属于政府辅助性质的半官方机构,以社会中介的形式履行政府管理职能,通常以委员会的形式开展工作。如国内的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影视艺术家协会、中国曲艺家协会等。这些都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都有其团体会员(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分会)以及个人会员(包括艺术创作者、研究者、教育者、管理者),分布在全国各艺术院校、文艺表演团体和研究部门中,从事创作、表演和理论研究、教学等工作。这些机构享受政府行政级别,由政府参照公务员序列进行管理。
(3)政府附设/直属展演机构。还有一类是政府参与或有政府背景的机构参与设立的艺术展演实体,如艺术团体、场馆等。这类机构被列入政府预算编制,是政府主持的社会公益事业,在组织架构上具有明显的行政级别色彩,其行政主管通常由相关政府部门任命,具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其管理团队也是如此。中央政府附设/直属展演机构算作国家级艺术殿堂,代表国家最高艺术水平。地方政府附设/直属展演机构,由地方政府文化部门或经由基于专门目的结合而成的协会或群团负责,特殊的意义是让“艺术”在地方上有一个固定的地位与场地,且使社区民众比较方便地参与艺术。基本上,一般民众都应有权要求“使用”地方艺术机构。如果因为容量不足而对使用需要作出限制时,则必须建立基本原则来制定一个能公平分配使用的管理系统。
2.中介型艺术组织
中介型组织一般是指那些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经纪、法律等各种服务,并且在各类市场主体之间从事协调、评价、评估、检验、仲裁等活动的机构或组织。中介型组织大多属于混合类民间机构,有的还带着准官方色彩,具有激活艺术资源的全部功用。它们都要通过专门的资格认定依法设立,对其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在西方典型的主义,中介艺术组织包括基金会、行业协会、工会等类别,主要是维权组织、资讯机构,以及艺术类经纪公司、培训公司等。[2]在国内则是半官方性质的行政机构。这些可以认为是介于政府、市场和民间之间的一种性质的组织机构。
[2] [美]理查德·E·凯夫斯:《创意产业经济学》,孙绯等译,新华出版社,2004年,第117页。
(1)艺术及文化基金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基金会设立申请文件至少需要登记下列事项:名称、所在地、基金会的目的、机构、财产以及如何将这笔财产孳息用于基金会目的中。对于艺术及文化基金会而言,可以说提供了无限的发展机会。它可区分为3种形式:①机构性基金会,基金会为机构负责机关的所有人;②收入型基金会,此种基金会自身并无财产,而是靠国家政府的补助;③民众或募捐基金会,这种基金会又称为成长型基金会,因其不断向外界——不论是私人还是团体——募款。另外,许多时候基金会也扮演起文化奖助的角色。
(2)各类艺术协会。协会是一群人为追求共同目标而组成的长期性法人团体,通常依据民法成立,它的存在不受会员的变动而改变。一个协会只要不是从事非法活动,法律上并无特别的限制。基于上述原因及其多元化的通用性,协会是所有文化团体中最常见的组织形式。在西方协会成立的要件是至少7位会员签署创会章程。只要协会不以营利为目的,则当它在当地法院的协会注册处登记后,就有法律行为能力了。除了其主要目标外,附带地行使营利行为并不影响协会的法律资格,但还是得注意其公益性的原则。协会不只需在当地法院的协会注册处登记,仍得在协会总部所在地的税捐处登记,基本上它是有缴税义务的,不过在公益性的范围内,可以免缴公司所得税。协会的组织为会员大会及理事会。会员大会里选出理事,并对所有非理事会之法定职务内的事项做出决定,理事会对外代表协会,并主管协会的经营。对没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协会的规范,则适用民法社团原则。
艺术协会系根据私法登记立案的社团,它们的共通性是公益性团体,主要业务不以营利为目标,其宗旨及目标是促进各类艺术,使普通民众了解并接受它。美术协会活动的领域为介于商业性艺术交易界、艺术展览及市场,以及只重视对艺术历史评价的博物馆之间,它的主要业务有下列几项:①举办艺术展览;②透过简介目录、演讲、共同探访美术之旅、具艺术教育性的工作室、学校合作等方式,将新生代的艺术家及其作品介绍推广出去;③供应收藏家画作,一般是年度作品集,有时也提供会员咨询服务。除了少数规模较大的艺术协会外,大部分的艺术协会工作人员都是义工性质,而大型的艺术协会则扮演类似艺术展示厅的角色,担负起许多公共性的任务。
3.企业化艺术组织
企业化艺术组织即经营性艺术企业,是指按照市场化原则从事艺术经营性活动的商业机构,具有明确的商业目标。在广义的概念上,企业化艺术组织还可涵盖文化产业,比如传媒业、出版业,最大特点是获取利润。作为营利性的商业机构,企业化的艺术组织以艺术作品或服务为经营对象建构了遵循市场化原则的艺术商业环境,是各类艺术组织乃至整个文化生态中最具活力的部分。
艺术企业是生产、制造艺术产品(服务)并对其进行销售的专业性机构。如同一般企业,艺术企业全部经营收益都需照章纳税。投资人在回收本金以后的盈余部分、利润所得可以按投资人股本占有比例进行分红;如果经营破产,投资人可以将清算以后的剩余资本按股本占有比例赎回或进入市场流通。
所有的艺术企业都有两个典型特征:一是艺术家在其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二是企业经营产品的过程也是一个创造性的过程。艺术企业在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们反映社会的文化特性以及文化的供给与需求。
由于在规模、结构、功能、学科分类方面的不同,艺术企业之间理所当然地存在着差异。因此,尽管音像制品公司和艺术品拍卖公司都属于艺术企业,但是很难说它们是属于同一分支。也许最可行的方法是区分它们,并按照特定的标准来将它们重新分类。第一个标准主要是考虑企业对目标任务的定位。我们把以产品为中心的企业和以市场为中心的企业置于同一系统的两种类别。一个企业可能由于其存在的理由从而以产品为中心进行定位,这种企业包括室内乐团体、戏剧节机构或者当代美术馆。在这一连续性的系统另一端是以市场为中心来定位的企业,他们关注的焦点是支撑它们的市场。介于这两种之间的其他企业则有着各种各样的自身特色。第二个标准应用于艺术产品的生产。无论是表演艺术、绘画艺术,还是雕塑艺术,每个产品在组合过程中都有其各自的有效方法。另一方面,其他一些领域和产品类型,包括专门设计出来用于批量生产以获取大量复制品的企业,这就是电影、唱片等行业的典型范例。显然,对于任何重复生产的艺术产品,必须要有一个原创作品,如手稿、照片和模型。这种生产或者再生产的任务可能是一个或多个企业所要面临的。
4.其他类别的艺术组织
按照艺术组织的社会属性划分,这个类别里还延伸出一些专业性的私人艺术机构、艺术服务机构,甚至是非正式艺术机构。
私人艺术机构是指以私人的名义设立的艺术机构,主要特征是由私人创设或捐赠,或由私人通过基金会方式运作的艺术机构。私人机构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营利私人机构类同于文化企业,非营利私人机构以公益服务为主,没有官方机构的行政色彩,在对艺术精神的追求上更纯粹。私人性质的艺术机构在设立宗旨与运作风格方面更有特点,更多地体现了创设者的愿望和意志。
艺术服务机构主要是指为艺术欣赏与艺术品流通提供商业性辅助服务的机构,主要功能是提供艺术家和艺术团体的服务,协助和宣传艺术。这种服务包括教育培训、咨询中介、信息传输、票务速送等内容。艺术服务公司致力于更有效地提高公众艺术意识和参与率以及资金对艺术投入的力度,让专业的艺术家和艺术团体专心于创作和展示。艺术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内容可以划分为几大类型:设备、材料提供与租赁服务机构,法律、保险服务机构,商业咨询、中介服务机构,网络信息服务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票务递送服务机构,等等。此外,有些艺术研究机构也提供文化政策分析、艺术信息处理、艺术家与艺术作品研究、艺术趋势评析等评估性服务。
非正式机构是指为了某项艺术活动而临时组建的艺术机构,如组委会、评审委员会、工作组等。临时性机构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同样需要管理团队,包括对项目的管理、人员的管理、经费的管理。这类机构通常由倡议单位发起组织,通过临时工作组或组委会,落实项目、人员、经费的安排。在艺术社会活动中,这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