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艺术组织的形成与发展
1.非营利组织是社会建构的过程
非营利组织,英文简称NPO(Non-Profit Organization),是公民社会的产物,也是公民社会的标识。非营利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出现、成长有一个过程,它的存在已经有几百年历史,雏形大约在16、17世纪出现,正式的组织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
二战以前,社会主要划分为两大部门。第一部门是企业,也就是经济部门。它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在市场环境中遵循竞争原则配置资源,创造财富。第二部门是政府部门。它通过税收形式从第一部门得到资金,用于解决社会公共事务,解决企业和个人无法解决的问题,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使社会获得基本的平衡与和谐。二战后,人们发现,社会中的两大部门已不能满足社会经济活动与公共需求的平衡需要。于是,社会组织形态开始蛹化,逐渐出现了第三部门——非营利组织,也就是社会公益部门。这些领域多包括国际性组织以及文化艺术、教育科研、健康卫生、环境生态、慈善、宗教等领域。
当时在英国等国家先后出现以开展社会救济等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慈善机构”,他们自愿出钱为社会提供某些产品和活动,例如办学校、办医院、修桥梁、筑堤坝、建图书馆、为穷人提供慈善救济,等等,在现代社会中这些都是由国家政府负责向全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当时,政府没有介入、企业很少参与,面对社会的大量需求,出现并形成了由私人出资、不要求利润分红的非营利组织形式。
杨团(北京,2012)对19世纪以来非营利组织发展阶段进行了界分。①从传统慈善向公民慈善转型的萌芽时期,时间大约从19世纪五六十年代至20世纪初叶。这一时期的特征,一是从共同体慈善向公民慈善转变;二是慈善工作组织化、专业化。②以现代基金会创立为标志的成长时期,时间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至二战之前。这一时期的特征,一是现代基金会的创立奠定了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地位;二是慈善团体的功能随着福利国家兴盛而弱化。③公民权利普及的扩展时期,这一时期自二战以后开始,非营利组织的分布从西欧、北美向更多的国家延伸,参与的人员也遍布社会各个阶层,普通公民开始自主组织NPO和参与这类活动。④进入全球体系的时期,时间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至今方兴未艾,其中重要的特征目前还在发育之中,但凸显的事实是,非西方国家NPO的大发展,全球性的政府、市场对NPO的广泛合作等。
如果说代议制政府是18世纪的伟大社会发明,官僚政治是19世纪的伟大发明,那么,可以说,有组织的私人自愿性活动也即大量的公民社会组织代表了20世纪最伟大的社会创新。
20世纪70年代以来,欧美学界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研究快速发展。克莱默等人的统计表明,70年代以来非营利组织研究成果甚至比过去50年的总和还要多。非营利组织正在世界范围内成为一个新兴的跨学科研究领域。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西方非营利组织研究领域中形成了诸多理论学说。比较权威的当属美国经济学家伯顿·韦斯布罗德(Weisbrod)提出的政府失灵理论,以及美国法律经济学家亨利·汉斯曼(Henry B.Hansmann)的合约失灵理论。前者解释了第三部门作为市场和政府之外的制度形式存在的必要性,说明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在公共物品供给方面的互补关系;后者意在表明,非营利组织的非分配约束,实际上是在市场可能出现合约失灵时,对生产者机会主义行为的另一种有力的制度约束。总之,非营利组织的产生和发展应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是市场失灵或失范,市场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务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导致一部分人的需求得不到满足;二是政府缺位或越位,使得公共产品的分配严重不公平、不均衡、不持续。
2.非营利艺术组织的国别情形
美国非营利艺术组织的产生与发展最为典型也最为普遍。在20世纪之前,文化艺术是由专业人士(商业部门)或业余爱好者(非正规部门)提供的。大部分艺术团体都是凭借艺术展演生存的个体企业家经营的营利性企业。与欧洲不同,美国政府对艺术的支持基本没有,上流社会赞助艺术的传统也很缺乏。这种制度设计导致了20世纪早期商业性的文化艺术公司的数量开始减少,到了30年代,存留下来的只有很少一部分了。这一衰退是摄影、电影、电视等新技术涌现的结果,这些技术戏剧性地拓展了公众接近艺术的渠道,并将艺术活动分成了营利机构和非营利机构两个部分。
美国非营利文化组织兴盛的原因,与其独特历史、宗教、文化、社会以及时代背景有关,而其中两个因素的影响最为明显。首先,公益基金会的迅速发展有力地推进了非营利组织的迅猛发展。此外,美国非营利组织成长的背后还有一只无形的手的强力推动。美国政府对文化主要采取法律保障、税收激励等方式,大部分业务交予个人和私人组织。20世纪50年代,非营利组织在美国的角色还微不足道,处于边缘地带。到90年代,非营利组织已处于美国社会的中心位置,成为美国社会的一个最显著的特征。人们意识到非营利组织不仅对美国人民的生活质量、公民权利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它还承载着美国社会和传统的价值观。非营利组织不仅赋予并增强个人履行公民义务和实现自我价值的能力,而且还被视作现代公民社会的一个标志。
非营利表演艺术机构在美国的存在具有天然合理性。市场经济条件下,有许多事情仅靠政府部门和企业不可能解决,遇到市场失灵或导致不公平的社会问题往往需要非营利机构有所作为,这些方面就包括生产精神文化产品的艺术行业。舞台表演艺术中的一些艺术品种,因其自身的艺术生产规律,属于高成本、多门类、市场小且不易用价值衡量的精神文化产品,同时这类产品又有很强的私用品性质,在它的生产过程中完全靠自身市场化运作难以支撑其良性发展,需要资金和政策的支持。所以,在美国生产舞台剧、舞蹈、音乐(含歌剧)类的表演艺术机构中,自行申报为非营利机构的比例在本类机构中分别占到52.7%、70.5%和87%。高比例的现状证明了非营利机构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图4-12 美国非营利艺术组织财务来源
欧洲诸国的非营利艺术组织与美国的情形大不一样。在德国,数量众多、类型各异的非营利组织在其合作主义福利体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法律形式上,德国的非营利组织分为注册协会、私人基金会、公益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公益合作社等几种形式。德国的非营利组织同样主要覆盖在教育与科研、文化与娱乐、健康与卫生等公共项目方面。截止2011年,德国有注册协会580 298家,私人基金会18 000多家,注册合作社9 000多家。但一般而言,德国非营利组织多数规模不大,近60%的规模在10人以下,超过50人的占10%左右,而这其中超过250人的大型非营利组织则只有不足总数的1%。事实上,法国由于政府长久以来对文化艺术采取一种中央集权式的管理,对文化艺术的管理一直被看做是政府的一件大事,政府和市场之外的领域很少被看做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国大革命中断了历史上的慈善组织和艺术行业协会等传统,政府控制艺术组织,垄断社会福利。20世纪后期在政府补助福利事业情况下非营利艺术组织有一定的发展,包括艺术家协会、合作生产组织和互助组织、文化社团等,以承担政府放权为主导的自治或互助性的“社会经济”等成分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依赖、妥协和合作更大于独立、分权和对立。
在国内,“非营利艺术组织”虽然是新兴的名词,但在社会中并不陌生。国内在业界、学界以及官方媒体已广泛使用这一术语,只是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对“非营利机构”做出统一、严格的界定和划分,甚至因为这一术语和公民社会紧密相连而被遮蔽。
就1949年以来而言,国内艺术机构的演变大致可以划分3个比较重要的节点:一是解放前后(尤其是1952年),呈现计划性和行政化的特点;二是改革开放前后(尤其是1984年),呈现商品化和自主性的特点;三是转企改制前后(尤其是2011年),呈现多样化与分层化、产业化和集团化的特点。目前国内的艺术机构呈现综合化特点,具有社会组织属性,如何在国家法律框架内保持独立性、自主性,值得关注。还有一块就是小微类艺术组织的大量出现,面广量大,也是顺应社会变革的新生事物。
与非营利艺术组织相近的机构在国内有两类,一是1949年以来的“国有文化事业单位”,二是1998年第251号国务院令所允许在民政部门注册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所以从体制上来看,保留事业单位体制的艺术机构属于非营利性质,而改制后执行企业制度的艺术机构是否还具有非营利性质,目前无论从现有的文化政策还是文化主管部门的官方话语中,都没有明确的表述。
20世纪80年代创建的名人艺术基金会属于民办非企业艺术机构,如1989年成立的“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黄胄美术基金会”等。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是国内最早成立的私人艺术基金会,资金来自艺术家本人和朋友的捐助。此前,艺术基金会属于官办或官办民助类型,其原始本金都是由国家一次性投入,在成立之后的运作过程中,采用民间基金会模式运作。私人基金会的出现标志着非营利艺术机构身份的变化。但这些基金会与官方的关系仍然紧密,有些属于民办官助类型。民办非企业艺术组织的发展集中在1995年以后,这时开始自下而上地涌现独立性、志愿性更强的草根组织。这些组织由个别艺术家或策展人发起,自筹资金,积极开展艺术实验活动,拓展艺术的多元性。
当下许多的美术馆、博物馆、演出团体、基金会等都自称为非营利艺术组织来进行运作、管理和宣传。然而在其实际过程中不难发现,国内许多所谓的“非营利艺术组织”不但追求营利,甚至将经济上的得失作为其存在的主要目标和判断成功与否的重要依据。国内非营利机构还包括非营利空间,这里所有的艺术活动和展览演出都是免费的,也不做任何商业性的经营活动,成为各个艺术小圈子研讨和交流艺术的最佳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