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筹资与募款的制度设计

三、艺术筹资与募款的制度设计

实际上政府、企业和民众在艺术支持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这种角色所凭借的理由各国并不相同,政府、市场和民众在艺术支持中的边界确立的路径、方式以及运作的机制各国也不相同。而一国之内不同的企业、不同的个人对艺术支持的取舍也有不同。艺术筹资学理建构需要回答造成这些差异的内在原因是什么,需要在最为根本的社会环境和时代背景里寻根溯源,这也是艺术筹资根本性的制度设计环节。

按照文化政策学的观点,每个国家的艺术筹资体系无不凭借各自的政治、经济、文化、民族以及历史传统等而确立,而这些因素则可简约为制度和文化两个方面;或者说,制度和文化是决定艺术筹资模式形成与运作的根本性因素。在政治学的知识谱系里,文化与制度的关系极为复杂,这里采取“制度改变文化”的观点,从长远看“文化为体制之母”,就短期而言,体制上的变更——往往是由政治促成的变更——可能对文化产生影响。[14]这是因为国家是权力存在主体,多元、开放、动态的艺术筹资体系实质在于政府文化治理模式,与政府制度安排紧密相关或者说是政府制度安排支撑的文化支持系统。国家文化权力的配置基于不同的根源呈现不同的逻辑与形式,也就是吉姆·麦圭根以话语视角对文化政策所区分的“国家话语、市场话语和市民/交流话语”3种简单的概括[15],分别对应着艺术筹资中政府管制文化事务、市场调配文化资源和公民推促文化发展的不同路径,各种路径皆有内部的冲突也有外部的挑战。

[14] [美]塞缪尔·亨廷顿、劳伦斯·哈里森:《文化的重要作用》,程克雄译,新华出版社,2011年,第31页。

[15] [英]吉姆·麦圭根:《重新思考文化政策》,何道宽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78页。

在国家文化权力配置中受推崇的是结合3种“话语”的“中间路线”观点。这种观点找出并阐明公共权力、商业部门和非营利组织在艺术筹资领域的角色、能力,其目的是要解释它们具有的优势和局限性,强调商业部门、社会组织和公共机构边界的合理设置。国家干预其本身既不是好事,也不是坏事;商业并不一定受到不分青红皂白的表扬或谴责;同样非营利组织在填补政府与市场的空白时既有特殊能力也有其局限性。不管哪一个部门其拥有的能力以及效用都是其他部门所不可替代的,也是无法企及的,它们互相补充而不可相互否定。

就国内而言,多元化、开放式、动态型艺术筹资体系同样必须镶嵌在国家公共文化民主机制和公共文化治理平台之建构中,同样必须包含理念培育、社会建构、制度设计、措施跟进诸多方面。

首先,“文化发展需要打破政府迷思”[16]。一个现代国家对艺术的支持不只是资金补贴,还可以设计一套公共文化事务的决策机制,以潜在的力量推动艺术的发展。也就是说艺术繁盛且持久的发展取决于多元化、开放式的艺术筹资体系的支撑,而多元化、开放式艺术筹资体系的形成则取决于公开、民主的公共文化事务公民参与机制的保障。因此,必须改变政府对文化资源和市场的过渡垄断以及按照计划体制的方式发展文化艺术。重新设计与规划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的相互关系,有效确定文化与政府、市场、公民社会的合理边界。整个国家发展都应该“市场能做的交给市场、社会能办的分给社会、政府该管的归给政府”[17],政府着力创造宽松、多样化和开放的环境,以法律、税收等杠杆释放、激活文化发展的民间力量以及市场力量。文化生产与繁茂必将在政府、市场、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中成型,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做的相反。

[16] 陶东风:《文化发展要打破政府迷思》,《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

[17] 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答中外记者问,2013年3月17日。

其次,保障“人人享有和人人参与”的公民文化权利。文化议题须由学界以及公众深度参与,展开探讨、论辩和争锋。这种的论争和分歧,不但不会影响整个社会对艺术的支持,反而在争论中有助于形成一个普遍性的共识,在政府、企业、个人之间确立平衡。这种质疑与反思的方式体现了公共文化事务的决策机制,也以潜在的力量培育了广泛的艺术受众。“参与、自主、志愿精神的主要动力在于它将产生我们可以称作的‘公民文化权利’”。[18]这样的艺术参与“成为如同民主的国家中集会自由、选举自由或出版自由一样的重要的力量,这是我们表达意愿的另外一种极其有力的方式”[19]

[18] [法]弗雷德里克·马特尔:《论美国的文化》,周莽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436页。

[19] [美]彼得·德鲁克:《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吴振阳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年,第68页。

其三,构造“非营利”艺术机构制度安排。尽管非营利性艺术组织的提法也在政府文件中提及过,但是缺少制度的保障和落地的实践。非营利组织是填补政府与市场的空白,是公民社会的“要素”,在全球范围内正从社会边缘走向中心。国内尤其需要厘清艺术机构“事业和产业、公益和商业、国有和民营”这些混杂的类别属性,确立“非营利”艺术机构制度安排,弥补艺术捐赠的法律保障、税收激励及公众审美面向等方面隐含的制度性缺陷。非营利艺术机构理应围绕“取之于社会亦用之于社会”模式展开社会捐赠和赞助,其制胜法宝是以其明确的使命、清晰的目标、有效的策略和卓有成效的管理方式来广泛凝聚社会资源,精细服务社会公众,它包含了税收减免制度、董事会制度、义工制度、财务公开透明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