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智能养老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

附件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智能养老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

民办函〔2014〕222号

北京、河北、江苏、安徽、河南、四川省(直辖市)民政厅(局):

根据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印发10个物联网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高技〔2013〕171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在警用装备管理等领域开展国家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的复函》(发改办高技〔2014〕1169号)要求,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同意由民政部组织实施国家智能养老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为做好实施组织工作,现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