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因故意隐瞒事实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场景
2018年4月底,为了迎接儿童节,某商场打算向某玩具生产商订购一批儿童玩具,要求玩具生产商在5月20日交货。由于临近儿童节,该玩具生产商已经接到了大量的订单,在5月20日前向商场交货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因为此次订单利润丰厚,玩具生产商故意没有告知商场可能会无法按时交货的事实,而且总是拖延签约的时间。 2018年5月15日,玩具生产商突然告知商场无法按时交货,不能签约。商场再与其他玩具生产商签约已经来不及了,导致预订的儿童节活动无法正常举行,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像本案中一方当事人因故意隐瞒事实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分析
该玩具生产商为争取签约机会,假意与某商场磋商,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是基于订立合同中的过失而产生的,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结果。所谓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为缔约而互相磋商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以及保护等义务。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当事人不能对其加以约定,该责任要求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人有过错,且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方式只限于赔偿责任,不包括其他责任形式,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没有限制性。该玩具生产商故意隐瞒自己的制造能力,给该商场造成损失,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专家解析
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以诚实信用为原则,不得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或进行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果存在恶意磋商或者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则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该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上或者其他类型损失的,有过失的一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