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因故意隐瞒事实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50. 一方当事人因故意隐瞒事实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场景

20184月底,为了迎接儿童节,某商场打算向某玩具生产商订购一批儿童玩具,要求玩具生产商在520日交货由于临近儿童节,该玩具生产商已经接到了大量的订单,520日前向商场交货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因为此次订单利润丰厚,玩具生产商故意没有告知商场可能会无法按时交货的事实,而且总是拖延签约的时间。 2018515,玩具生产商突然告知商场无法按时交货,不能签约商场再与其他玩具生产商签约已经来不及了,导致预订的儿童节活动无法正常举行,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像本案中一方当事人因故意隐瞒事实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分析

该玩具生产商为争取签约机会,假意与某商场磋商,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是基于订立合同中的过失而产生的,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结果。所谓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为缔约而互相磋商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以及保护等义务。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当事人不能对其加以约定,该责任要求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人有过错,且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方式只限于赔偿责任,不包括其他责任形式,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没有限制性。该玩具生产商故意隐瞒自己的制造能力,给该商场造成损失,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专家解析

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以诚实信用为原则,不得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或进行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果存在恶意磋商或者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则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该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上或者其他类型损失的,有过失的一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