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寻物,失主反悔的,归还者是否还可以请求其支付报酬?
案例场景
刘某在毕业离校去火车站的路上,不慎将行李箱丢失。丢失的行李箱中除了衣服,还有刘某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重要证件。经过再三寻找,也没有找到。于是,刘某便到当地的电视台发布了一则悬赏广告,称如果有人拾到行李箱并将其归还,刘某愿意支付3000元人民币作为报酬。后来,刘某的行李箱被司机赵某捡到。在看到广告之后,赵某按照广告上的联系方式找到了刘某,并将行李箱归还给了他。可是,刘某只是一再地感谢赵某,并不想支付3000元的报酬。那么,在刘某反悔后,赵某是否还可以要求其支付报酬?
依法分析
如果刘某反悔,赵某仍然可以要求其支付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法条明确规定了悬赏人应当按照悬赏合同约定的报酬向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刘某在丢失行李箱之后发出了一条悬赏广告,那么,其就应当按照自己在悬赏广告中的承诺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便其反悔,赵某仍然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刘某支付自己相应的报酬。
法律条文(https://www.daowen.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专家解析
法律之所以规定悬赏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是因为悬赏广告事实上属于合同,只是该合同的相对方在特定行为完成之前一直处于不特定的状态,一旦有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即悬赏人就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这样规定一方面有利于悬赏人及时找到自己丢失的物品,另一方面也能够保障行为完成者的合法权益,使其悬赏请求权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