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新证据后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进行重新审理?
第八章 民事诉讼法律知识
150. 怎样聘请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场景
2018年2月的一天,杨女士骑着电动车在大街上正常行驶,在经过一个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时,一辆同向的右拐车辆不及时避让,反而跟杨女士抢路。杨女士躲闪不及,被撞倒在地,身体多处受伤。事后,交警到达现场,认定汽车司机负全责。但汽车司机态度不诚恳,杨女士及丈夫担心赔偿问题不能顺利解决,决定聘请律师帮忙处理此事。第一次同律师打交道的杨女士,应怎样聘请律师来维护自身权益呢?
依法分析
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亲自参加诉讼或委托亲属、朋友及其他法院允许的公民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也可以聘请律师担任自己的诉讼代理人,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身份和居住地不同,聘请诉讼代理人的方式也不同。在我国,当事人在联系到一个律师后,要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协议》,而不是和律师个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议包括很多内容,最重要的是要将委托事项、代理权限、代理费约定清楚。代理权限,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特别代理人的权利大于一般代理人。在我国,律师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享有广泛的执业权利,可以从法律的角度对案件进行分析取证,必要时可以查阅案卷资料、调查收集证据等,因而委托律师参加诉讼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专家解析
公民不但可以自己直接参与诉讼,还可以通过委托的形式,将自己的诉讼请求等告诉他人,由他人代为诉讼。公民委托他人代为诉讼时,必须向法院提交由自己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将自己的委托意思、委托事项、委托权限等内容告知法院,以便法院更好地推进诉讼程序。
151. 满足哪些条件才可起诉?
案例场景
王某与陈某是邻居。十几年前,两家就因盖房占地的事起过一次冲突,结了怨,多年来虽未再起争执,但也从不往来。 2018年年底,陈家老三喝了酒,旧事重提,骂了王某几句,被王某的女儿听到并回击了几句,陈老三便拿起木棍冲到王家将王某女儿打成轻伤。王某欲将陈老三告上法庭。那么,需符合哪些条件王某才可起诉?
依法分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王某要起诉必须满足四个条件:1.王某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本案中其女儿被打伤,人身权受到伤害,所以王某是适格的原告;2.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必须在起诉书中明确写明本案被告为陈老三;3.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即原告在起诉书中要写明希望从法院得到什么样的救济,如希望被告赔偿多少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还要写明其请求所依据的理由是什么,即某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报告及相关法律的哪条哪款等;4.起诉的法院必须是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本案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综上,只要符合了上述条件即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专家解析
民事案件实行“民不告官不究”的诉讼原则,只有民事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会受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民事起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原告适格,即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被告明确,即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案件的被告,以便法院可以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否则法院无法决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诉讼程序也无法真正开始;4.属于受诉法院民诉案件范围,即提起民事诉讼不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还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152. 原告在起诉后,还可以选择撤诉吗?
案例场景
黄某与林某是同一所高中的学生,黄某一向看林某不顺眼,于是一天放学后,便纠集了五个人围攻林某,将其打成轻伤。事发后,林某的父母代替儿子将黄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6. 7万元,且正式赔礼道歉。黄某的父母自觉愧疚,主动找到林某父母,提出一共赔偿10万元,给儿子一个教训,但希望林家可以撤诉,让两个孩子不必经历法庭的审判,林家同意了黄家的要求。那么,林某父母在起诉后可以撤诉吗?
依法分析
林某父母可以提出撤诉。民事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自行和解权。民事诉讼和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中自行协助,达成协议,较为平和地解决纠纷。
本案中,黄某的父母主动登门道歉,并积极赔偿,林家表示原谅,他们之间的矛盾已经和平地得到了解决。既然矛盾已经解决,当然可以撤诉了。事实上,法院也很希望当事人之间能够协商解决问题,毕竟对簿公堂是十分激烈的手段,即使解决了纠纷,也伤了感情。尤其是邻里朋友之间,温和地协商,达成共识,化干戈为玉帛未必不是一件好事。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专家解析
当争议已经解决,那么已启动的诉讼程序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了,继续推进该程序只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可能伤及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法律规定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当然,法律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不但允许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自己的诉求,也允许被告提起反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153. 申请法律援助需符合什么条件?
案例场景
小齐的母亲未婚先孕,生下小齐后便一直自己抚养他。因为所在的工厂效益还可以,倔强的母亲从不肯向小齐的生父索要孩子的抚养费。 2017年年底,小齐母亲工作的工厂因政策调整而倒闭,母子俩一下子陷入了困境。无奈之下,15岁的小齐托人找到父亲索要抚养费,却被一口回绝。于是小齐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将父亲告上法庭,但没有钱请律师。那么,小齐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吗?
依法分析
本案中,小齐可以向其生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公民对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小齐只要符合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就可以向其父亲所在地(案件受理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条文
《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
第十四条 公民就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
专家解析
在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案件中,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有权请求法律援助。申请人应根据申请援助案件性质的不同,向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与诉讼管辖相对应,申请人一般应向请求事项的相对方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154. 当事人可因哪些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案例场景
2017年9月,家住海南省海口市的张大哥在海边游玩时发现一女子跳海,马上下海营救。女子被成功救出,但张大哥因长时间缺氧大脑受损严重,面临巨额的医疗费。事后,获救女子连句“谢谢”都没说,便消失了。媒体找到获救女子,也被拒绝采访。张大哥家境普通,无法承担将近20万元的医疗费用,于是张家人想通过法律手段争取一些费用,但不知具体如何进行,便找到法律援助机构咨询。那么,张大哥的事情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咨询吗?
依法分析
张大哥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法律援助包括法律咨询,下列事项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同时,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即时办理。所以,本案中,张大哥是因见义勇为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属于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的范围,张大哥可以申请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机构对张大哥的咨询应当即时办理。
法律条文
《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二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即时办理;复杂疑难的,可以预约择时办理。
专家解析
法律咨询服务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咨询过程可以进行法律宣传,通过解答询问告诉公民合法与非法的区别,处理纠纷的办法及法律依据等,可以起到最直接、最有针对性的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作用。同时通过法律咨询服务,可以帮助询问者提高认识,正确对待和处理矛盾、纠纷,使询问者理性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为更好地提供咨询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应当即时办理,复杂疑难的,可以预约择时办理。
155. 因对方违约而起诉的,应由何地法院管辖?
案例场景
山东甲公司打算给员工发年终福利,向河北乙公司订购了一批钟表,约定2018年2月5日之前送到。甲公司将于2月6日举办年会,届时向员工发放奖品,但乙公司并未按时将钟表送到,甲公司只好临时高价订购了一批电子表,损失了近10万元。甲公司因此将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那么,甲公司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该案件应由何地的法院管辖?
依法分析
甲公司应该向乙公司住所地所在的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涉及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问题,对于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因此不能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家解析
在民事诉讼中,地域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由于合同纠纷案件比较特殊,虽然有确定的被告住所地,但是很多纠纷都发生在合同履行地或合同履行的时候。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减少当事人的诉讼之累,法律规定对于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既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156. 因被侵权而起诉的,应当到哪个法院?
案例场景
苏某与夏某是同事,二人曾因一事发生过争执。后苏某在自己的微博和朋友圈上发布了一些对夏某的不实言论,称夏某与某男有染。苏某发布此消息后,大家对夏某议论纷纷,给夏某的生活带来很大影响。夏某认为苏某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苏某现在已经回其老家了,夏某不知道自己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到哪个法院起诉?
依法分析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以到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另外,该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由此可知,在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被侵害时,其可以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本案中,夏某要提起侵权行为之诉,可以到苏某的住所地法院、苏某实施侵权行为地所在法院或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法院起诉。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专家解析
我国法律对于侵权行为的管辖法院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侵权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的概念,以更加准确地指导侵权诉讼管辖事宜。此外,法律对于侵权行为诉讼规定了多个管辖法院,目的就是方便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更好地行使诉讼权利,同时也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157. 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可以作为证人吗?
案例场景
2017年8月的一天,晚上10点多,孙某带着9岁的儿子小刚回家,因小刚吵着要吃西瓜,孙某便找到一处小摊买西瓜。称完后孙某觉得西瓜明显不够6斤,怀疑秤有问题,便与小贩理论,小贩坚称秤没问题,二人便起了争执,推搡间小贩将孙某推倒在地,致使孙某受伤。事后,孙某将小贩告上法庭。由于案发时天色已晚,路上行人寥寥,只有小刚目睹了事情的经过。那么,小刚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作证吗?
依法分析
本案中孙某9岁的儿子小刚可以作为证人。所谓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向人民法院就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证人必须有作证能力才能提供证人证言,作证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无直接关系,只要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即可。本案中,孙某儿子虽未成年,但足以阐述事情起因及经过,所以可以成为证人。证人也不存在回避问题,只要知晓案件情况就可以作证,即使其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或利害关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专家解析
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可以比其他证据更清晰地反映案件情况,因此只要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行为能力人,都可以对所知事实进行出庭作证。未成年人如果所证明的事实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状况相适应的,也可以作为证人。也就是说,作为证人,其行为必须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适应,这也是我国法律对证人资格的宽泛性规定。
158. 当事人的口头陈述是否也是证据?
案例场景
8岁的小猛与好友小强在胡同玩耍时将眼睛炸伤,父母询问后发现是小强执意玩鞭炮造成的,遂将小强及其父母告上法庭。因两个孩子玩耍时正值中午,各家各户都在做午饭,因此只有两个孩子在胡同玩耍,并无其他目击证人。小强父母强调,只有小猛的口头陈述,虽然小强也认可,但没有证据,不能说明事实。那么,当事人的口头陈述是否也是证据?
依法分析
当事人的陈述是法定证据种类的一种,如果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再举证。本案中,小猛没有小强给自己造成伤害的其他证据,只能通过口头陈述说明情况,小强对此也承认,那么,小猛就不必再另行举证,小猛的陈述可以作为庭审证据,该陈述是有证明力的。也就是说,在民事诉讼中并不是所有的案件事实均需举证证明,不同案件应视情况而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第一款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专家解析
在我国,法定的证据种类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八种。虽然当事人的陈述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但如果只有当事人陈述而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得不到支持,而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其主张予以承认,那当事人的陈述才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159. 毁灭证据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案例场景
一日,任某找到洪某,称其母亲因病急需用钱,想向洪某借3万元。洪某觉得救人要紧,因此毫不犹豫地将钱借给了他,同时要求任某写下了一张欠条。后来,洪某得知任某借钱并非为了给母亲治病,而是去干别的事。于是,借款期限届满之后,洪某便立即要求任某还钱,但任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钱款。于是,洪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开庭之前,任某找到洪某假装忏悔,乘机将欠条拿到手并撕毁。在开庭时,洪某告诉法官任某将欠条毁坏一事,经过法庭调查,证实任某确实撕毁了欠条。那么,毁灭证据需要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依法分析
当事人毁灭证据,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拘留,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毁灭证据,是指把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毁灭掉。对于毁灭证据的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知,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https://www.daowen.com)
……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解析
法律明确规定了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因为证据在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法官对案件作出判决的重要依据。诉讼参与人毁灭证据,可能会导致法官对案件作出错误判决,有损法律的权威。所以,当事人实施了毁灭证据的行为就必须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样才有利于引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遵守法律,也有利于法官依法作出正确的判决,进而保障司法公正,让大家在司法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160. 案件涉及商业秘密,可否不公开审理?
案例场景
郑大爷经过自己多年的研究,发明了一种酱汁,特别适合在焖锅中使用,因此开了一家饭店,生意火爆。几个月后,在同一个县城,孙某也开了一家类似的饭店,抢去郑大爷不少生意。郑大爷后来得知,孙某是偷了自己的秘方,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于是将孙某告上法庭。因为涉及对配料的探讨,双方当事人都觉得这涉及商业秘密,不宜公开审理,便申请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那么,法院会准许该要求吗?
依法分析
涉及商业机密的案件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审理一般都是公开进行的,审判过程的透明化,方便了人民群众对案件审理过程的监督,避免出现违法乱纪的行为,使程序严谨公正。但是,有些案件一旦公开审理,对当事人或是相关人士影响甚深,不公开审理,效果反而更好。本案中,郑大爷诉讼案件中涉及酱料配方等与营销相关的商业机密。因此,双方申请不公开审理的要求是合理的,法院应该接受申请。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专家解析
我国实行案件公开审理的制度,但是还有一些案件不适宜公开审理,因此法律进行了例外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专门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只能不公开审理;而对于涉及离婚案件、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不想公开审理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161. 哪些案件可以不公开宣判呢?
案例场景
高中生小松今年17岁,与小自己三届的师妹菲菲谈恋爱。两个年轻人情窦初开,无法控制自己,发生了关系,不满14岁的菲菲因此怀孕,被父母发现,辍学在家。父母又气又急,将小松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追究其强奸罪的罪责。法院受理此案,并不公开审理。为了保护儿子的名誉,小松父母请求法院不公开宣判此案,但法官拒绝了小松父母的请求。那么,什么案件才能不公开宣判呢?
依法分析
小松父母提出的不公开宣判的请求,法院不会接受。审理可以不公开进行,但是宣判一定是公开进行的。法院宣读判决,依据的是国家的法律,体现的是庄严而神圣的法律力量,也是对案件的一次终结,是对所有参与诉讼的人的最终解释。
本案中,公开宣判不会过多涉及小松的个人隐私,只是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判决,因此没必要申请不公开宣判,而且即使当事人申请,法院也不会接受的。按照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专家解析
一个判决的做出意味着某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失。这种变化不仅会对当事人产生影响,对社会生活中其他人也可能会产生影响,案件的当事人以及关注案件的其他人员均有权知晓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况且,公开宣判时并不会过多涉及案件需要保密的细节问题,只是宣判最终的判决结果,因此,即使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必须进行公开宣判。
162. 民事诉讼中,被告无故缺席,法院可否缺席判决?
案例场景
个体工商户刘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因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产生纠纷,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按规定该案由北京市某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018年5月9日,刘某按时到达法院,发现被告并未到庭。法院说明被告已收到传票,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那么,对此案件法院可否缺席判决呢?
依法分析
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民事诉讼开庭审理,当事人出庭参与诉讼是一项义务。原告不到庭的,法庭可以将其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按撤诉处理。如果是被告不到庭的,经传唤不来,法院可以将其拘传到庭,或者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某公司接到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专家解析
在诉讼中,法律要求当事人均需出庭进行诉讼,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何时采取缺席判决又因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而有所差异。对于被告,如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而对于原告则是在宣判前法院裁定不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才可以缺席判决。
163.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吗?
案例场景
谢某兄妹二人有一位80岁的老母亲需要人照顾。 2016年冬天,老人患上脑血栓后便更离不开人。没多久,谢某兄妹便因赡养母亲的事情起了冲突。哥哥认为妹妹只出力不出钱,妹妹则认为自己作为出嫁的女儿,肯出力已经很不错了。双方因此闹上法庭,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一致,并签订了协议。那么,该协议对谢家兄妹有约束力吗?
依法分析
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法庭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民事诉讼中,如果调解成功了,就可以结案了;如果调解不成功,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本案中,谢家兄妹经法院调解,自愿达成协议,该协议经法院确认,具有契约的性质,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生效的协议具有如下法律效力:确定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结束诉讼的效力,强制执行的效力。也就是说,该协议生效以后,任何一方都要按照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如果不履行,对方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专家解析
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并鼓励当事人以调解的方式终结诉讼程序。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得以确认,案件即告终结,一方如果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164. 当事人追索劳动报酬,是否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案例场景
董某来到北京打工,在沈某开办的某饭店谋得一份后厨杂工的工作。双方事先签订了用工协议,约定董某每月工资为1500元,每月底结算。董某干完1个月的活后,却被告知,由于她是新来的,没有工作经验,要干满3个月才能拿到工资。无奈董某只好继续干到第3个月。3个月干完后,老板沈某还是以种种理由不给董某发工资。就在这时,老家的女儿生病住院急需用钱,董某只好将沈某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董某提出自己的女儿在老家生病急需用钱,而沈某有支付能力,请求法院裁定其先行支付自己3个月的工资。董某的要求合理吗?
依法分析
法院可以支持董某的请求。董某的请求涉及民事诉讼法中的先予执行。所谓先予执行是指,为了解决当事人的某些迫切需要,先于判决执行的一种特殊制度。先予执行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3.在案件受理后终审判决前提出。先予执行适用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追索劳动报酬,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情况。先予执行不需要提供担保。本案属于追索劳动报酬的情形,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而且沈某有支付能力,所以法院可以裁定对沈某先予执行。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专家解析
为了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足权利人的迫切需要,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以下三种类型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在案件受理后至终审判决作出前的时间段内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一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是追索劳动报酬的,三是因情况紧急需要的。上述三类案件因情况特殊,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急需立即着手解决,因此,当事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165.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欲提出上诉,应该怎么做?
案例场景
2017年12月16日,姜某在工地上干活,因工地护栏年久失修,从7层楼摔下,造成全身多处骨折。事发后,建筑公司只交了3万元住院押金便不肯再出钱,此时姜某的医疗费还差约5 万元。因此,姜某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要剩余的医疗费。法庭审理后支持了姜某的部分请求,判决建筑公司再给付姜某3. 5万元。姜某不服,欲提出上诉。那么,他该怎么做?
依法分析
上诉应该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比如,原审如果是在县(区)一级的初级法院审理的,上诉就要向初级法院所属市的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人一般要将上诉状提交原审法院,如果将上诉状直接提交到二审法院的,二审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这是因为上诉人提交上诉状之后,原审法院要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对方当事人提交答辩状之后将上诉状、答辩状连同全部卷宗和证据报送二审人民法院。因此向哪个法院提起上诉和向哪个法院提交上诉状是不同的。上诉必须要提交上诉状,即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的同时还要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专家解析
当事人提出上诉才能引发上诉程序的发生,而当事人提出上诉也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可以将上诉状及副本提交给原审法院,由原审法院通知被上诉人后连同答辩状、证据、本案卷宗一并报送二审法院。当事人如果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还需把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不仅大费周折,还浪费时间。
166. 如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判决?
案例场景
余某与石某早年间因业务往来有10万元的欠款。 2018年3月,三年的期限已到,余某向石某索要欠款未果,便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遂判决支持余某的请求,要求石某在20日内返还10万元欠款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到判决规定期限,石某仍旧未还款,余某无奈,只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那么,余某应如何申请呢?
依法分析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生效以后,其中所确定的应该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权利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是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的财产部分或其他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书、公证文书等。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应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法律文书的应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本案中,余某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石某的财产。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专家解析
在诉讼中依法应当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但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而对于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167. 判决后达成和解协议对方却不履行,当事人应怎么做?
案例场景
曹某诉冯某赔偿因交通肇事造成的损失一案在2017年11月8日已经宣判,法院判决冯某赔偿曹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 8万元,30日内一次性付清。判决生效后,冯某主动找到曹某道歉,双方达成和解,冯某共赔偿曹某 3 万元,2 个月内付清。2018年3月,约定的时间已到,但冯某的赔偿仍未到位,此时的曹某应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依法分析
曹某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的判决书。本案涉及执行和解,所谓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变更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的主体、标的物、数额、履行方式或期限等。达成执行和解只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不需要法院的同意,这不同于执行担保,执行担保除了双方同意还要取得法院的同意。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如果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原来的生效判决,而不是请求法院执行和解协议。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一部分,则法院在执行生效判决时可以将该部分扣除。本案中,由于冯某不履行和解协议,故曹某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原生效判决。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专家解析
和解协议的效力仅建立在双方自觉遵守的基础之上,而无法律强制性的保障,双方自觉履行和解协议后,案件就可以终结,但是如果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案件又进入执行程序。
168.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应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案例场景
2017年10月,瞿家老大和老三因宅基地纠纷闹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大占有的村西头的一块宅基地为老三所有,判决老大及时将物品搬离,归还老三。判决生效后,老三申请法院执行。 2018年2月,在对该宅基地执行过程中,瞿家老二从外地打工归来,对该宅基地归属提出异议,认为应属于自己,并拿出了分家单、村里的证明等证据,法院因此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那么,老二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是否有法律依据? 应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依法分析
瞿家老二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有法律依据。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参加执行程序的案外人,对被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或者提出不同意见。提出执行异议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2.案外人对被执行的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即认为该标的为自己所有或标的与自己有某种利害关系;3.要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来;4.一般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进行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如果案外人或当事人对裁定不服,不得提起上诉。但是如果认为据以执行的原判决或裁定有误,可以提起再审。如果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以另行起诉。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解析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收到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案外人的权益得到了相应的保护。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应裁定驳回,案外人不服裁定,认为原裁判有误的,可以依法申请再审。如果请求与原裁判无关的,可以另行起诉,案外人的权益也可以得到相应的救济。
169. 拒不执行判决的,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案例场景
王氏兄弟的父亲去世时曾留下遗嘱,写明自己生前的收藏品由王小某继承,其他的财产由王小某的哥哥王大某继承。但王大某认为王小某上大学已经花了家里很多钱了,不应当再继承父亲的财产,于是将藏品全部据为己有。此事最后被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王大某按照其父亲的遗嘱将藏品交给王小某。然而,王大某却认为他们兄弟俩的案件属于民事纠纷,即使自己不执行判决,法院也不会拿自己怎么样,因此,一直没有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甚至在法院强制执行时采取各种手段予以阻止。那么,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的民事判决,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依法分析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也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可知,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其拒不执行判决,将会被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中,王大某应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行为,可能会被法院处以罚款或者是拘留。当然,如果王大某阻止法院的强制执行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其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专家解析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管作为哪一方当事人,都应当尊重法院的判决,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不服法院的判决,我们可以采取合法途径提出上诉或者是申请再审,万万不可为了逃避责任而拒绝履行义务。否则,自己不仅会被强制执行生效判决,同时还要因拒不执行判决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实在是得不偿失。
170. 哪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可以申请将名字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案例场景
2017年,某超市的老板戴某因拖欠货款被供货商贾某告上了法庭。法院最终判决戴某限期内支付贾某货款及违约金等共计20万元。但判决生效后,戴某依然拒绝支付贾某的货款,法院只好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将其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戴某采取了信用惩戒。没多久,戴某超市的供货商都知道了这件事,对戴某的为人和信誉度产生了质疑,均找到其要求解除供货合同,停止供货,给超市的正常运转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戴某终于意识到了信誉是多么重要,不但还清了贾某的所有欠款,还与各个供货商签订了信誉保证书。这种情况下,戴某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将名字从失信名单中删除?
依法分析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自2013年10月1日施行,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该法第一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案例中戴某就是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而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来,戴某主动履行了判决所确认的义务,那么,按照该法第十条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据此,戴某的名字应当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专家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中明确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法院应当将被执行人有关信息从失信名单库中删除。因此,在被执行人称无财产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要努力寻找线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71. 有了新证据后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进行重新审理?
案例场景
2014年,王某因妻子患病向邻居马某借了5万元钱,并写了欠条。 2017年,马某以王某欠款不还为由,将王某诉讼至法院并提交了相关证据(王某借款时打的欠条)。在法庭辩论时,王某称,自己已经分两次将钱还给了马某。第一次还款3万元,马某写了收条。第二次还款2万元,由于当时马某没有找到自己借款时所打的欠条,所以又给王某写了一张2万元的收条。但第二次的收条却被自己不慎丢失。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证据确凿,依法判决王某限期内还款。判决生效后,王某在自己的家里仔细寻找,终于找到了自己第二次还款时马某给写的收条,收条虽然已经破烂不堪,但仍可见上面的字迹。这种情况下,王某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审理?
依法分析
王某可以要求法院重新审理此案。证据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主要依据,一个至关重要的证据往往能推翻已经作出的判决。因此,如果当事人要求提交重要的新证据,法院不能以案件已经审结为由拒绝接受。
本案中,马某诉王某的欠款纠纷案已经审结,判决已经生效。但是,王某又找到了当初自己第二次还款时马某打的收条。法院之所以判决王某限期内还款,是因为马某向法院提交了王某借款时打的欠条,而王某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已经还清欠款。因此,王某要求提交的证据至关重要,可以推翻原判,法院应该接受新证据,重新审理此案。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专家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表明,当事人如果有新的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重新审理案件,法院依法应当启动再审程序。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但这并不意味着两级法院审理一个案件后必定会告以终结。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依据证据进行,如果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即使原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也可以依据再审程序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进行审理,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司法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