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可以申请将名字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170. 哪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可以申请将名字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案例场景

2017,某超市的老板戴某因拖欠货款被供货商贾某告上了法庭法院最终判决戴某限期内支付贾某货款及违约金等共计20万元但判决生效后,戴某依然拒绝支付贾某的货款,法院只好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将其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戴某采取了信用惩戒没多久,戴某超市的供货商都知道了这件事,对戴某的为人和信誉度产生了质疑,均找到其要求解除供货合同,停止供货,给超市的正常运转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戴某终于意识到了信誉是多么重要,不但还清了贾某的所有欠款,还与各个供货商签订了信誉保证书这种情况下,戴某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将名字从失信名单中删除?

依法分析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自2013年10月1日施行,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该法第一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案例中戴某就是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而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来,戴某主动履行了判决所确认的义务,那么,按照该法第十条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据此,戴某的名字应当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https://www.daowen.com)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专家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中明确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法院应当将被执行人有关信息从失信名单库中删除。因此,在被执行人称无财产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要努力寻找线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