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该如何解决?
案例场景
2018年1 月,严某与某超市签订了牛肉供货合同,合同约定:严某每天向该超市运送牛肉200斤,在每天的上午6点之前送到,牛肉价格按照比每斤市场平均价低0. 5元计算,货款按月结算。 2月和3 月,牛肉的市场平均价格一直很稳定,每斤28元,严某与超市按照每斤27. 5元结算。到了4 月,牛肉价格走低,降到每斤26元,月底超市按照每斤25. 5元的价格结算,但是严某不能认同,认为合同约定的市场平均价指的是上一个月的市场平均价,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像本案中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该如何解决?
依法分析
从本案来看,合同双方签订有稳定的供货合同,在出现对合同条款有不同的理解,且又无其他条款可以佐证的情况下,唯一的选择只能是利用交易习惯的解释方法,最能符合案件的真实情况。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也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因此根据当地交易习惯,超市的做法能够得到支持。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https://www.daowen.com)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专家解析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诚实信用原则贯穿合同从订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在解释合同条款时也应遵从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实事求是地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从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来认定争议条款或者发生歧义的词句的准确含义,并以公平的原则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