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买方违反约定,卖方应该如何处理?

64.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买方违反约定,卖方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场景

张某想要买一台苹果手机,可惜自己的钱不够于是就想到了分期付款,但无奈只能使用信用卡,而张某又没有工作,银行不予办理信用卡几经周折,张某找到了曾经一起打工认识的肖某,肖某正在一商场内销售手机,于是张某便与肖某协商,能否先付一半钱,等到次月再交付另一半,并约定手机所有权在付清全款前仍属于肖某但张某买手机把半个月的钱都花光了,到了次月剩下的钱连生活都难以维持,于是无法向肖某缴纳剩余的手机款肖某气急之下来到张某住处,将手机要回请问肖某取回手机的行为是否妥当?

依法分析

在约定了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取回标的物。所以,肖某在张某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剩余价款时拿回手机的做法是合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到本案,张某未按约定支付剩余款项,所以,销售手机的肖某有权取回手机,同时对使用期间给手机造成的损耗,张某应予以相应的价值赔偿。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https://www.daowen.com)

()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专家解析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所有权转移之前,买受人因不按约定支付价款,不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损害出卖人权益的,出卖人可以要求取回标的物,标的物的价值因买受人的行为明显减少的,出卖人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出卖人不得取回标的物:一是买受人已经支付总价款的75%以上的;二是标的物已经由第三人善意取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