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合同意向书后,因一方不履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以要求赔偿吗?
案例场景
2018年4月9日,某公司为了在6月1日让员工顺利更换统一的夏装,派人找到某服装厂订购服装,双方经过洽谈达成了合作意向,并签订了合同意向书,约定该公司在统计完毕人数后,4月20日前来与服装厂签订正式的合同。但是在约定的签订合同那天,服装厂告知该公司,其与另一家科技公司签订了合同,不能按时完成该公司的任务,所以取消合作。该公司联系了另几家服装厂,由于时间紧迫,其他服装厂都要求支付加急费。该公司无奈,只能花费比原来价格高出50%的费用,与另外一家服装厂签订了合同。本案中,双方签订了合作意向书后,因服装厂不履行订立合同的义务而给该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可以要求服装厂赔偿吗?
依法分析
本案中,某公司和某服装厂经过协商,达成了合作意向才签订了合同意向书。意向书的签订表明,该服装厂同意接受该公司的服装生产任务。但是,该服装厂因又接了另一家科技公司的服装生产任务而无法按时完成该公司的任务故取消合同,在有限的时间里,该公司只能另行支付较高的费用,给公司带来了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某服装厂给某公司带来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法律条文(https://www.daowen.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专家解析
买卖合同关系中,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预约合同后没有如约履行义务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谓预约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为约定双方将来签订合同而成立的合同,其本质也是一种契约,对双方当事人也具有法律效力,如当事人签订了预约合同,表示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买卖合同,如一方未能履行订立合同的义务,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