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试用商品,消费者是否应当向商家支付使用费?
2026年02月08日
65. 对于试用商品,消费者是否应当向商家支付使用费?
案例场景
二华与三丫为了结婚购买了一套新房,装修完毕之后想要将房间自带的防盗门换掉,为此两人在市场上观察了很久都难以抉择,很担心防盗门买回去之后会大小不符或者有其他问题。正巧此时有一家销售防盗门的商家提供了先试用后付款的新式服务,二人惊喜之下挑选了一款要求试用。防盗门安装后非常合适,两人都比较满意,所以打算第二天就去付款。谁料就在第二天准备出门的时候,二华竟然发现防盗门在打开的时候发出了难听的吱吱声,忍受不了的他便来到销售处准备退货,却被告知如果不购买要交付一定的使用费,商家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
依法分析
二华、三丫与商家之间因安装试用防盗门形成试用买卖关系,在双方没有约定需要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下,商家无权在二华、三丫要求退货时让其支付费用,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商家并未对试用期间是否支付试用费用与二华进行约定,所以,二华因对防盗门的质量不满意而决定不购买时,商家没有权利向二华索要使用费。
法律条文(https://www.daowen.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专家解析
所谓试用买卖,是指约定买受人先行试用标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间内再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对于试用买卖是否需要支付试用费,可以由买卖双方自由协商,而如果双方对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法律认定为免费试用,出卖人无权在事后要求买受人支付试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