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多次转让均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登记的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99. 车辆多次转让均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发生交通 事故后登记的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场景

张某购买了一辆丰田凯美瑞轿车,开了两年后欲换一辆国产车,就将凯美瑞轿车卖给了自己的好友刘某,刘某要求张某办理过户手续,但是恰逢张某被公司派往外地,过户事宜就一直搁置下来后刘某又将车出售给高某,双方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协议,刘某承诺在原车主回来后就让他协助高某办理过户事宜。 2018719日中午1130分许,高某驾驶丰田凯美瑞撞伤行人丁某丁某的家属一直要求高某承担赔偿责任,高某以自己不是本车车主为由拒绝赔偿丁某欲向法院起诉,那么他应该起诉高某还是原车主张某?

依法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可知,经过多次买卖的机动车在已经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损害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最后一次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张某将车出售给刘某,刘某又将车出售给高某,高某与刘某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协议,刘某将车辆实际交付给了高某,也就是说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及使用人为高某。高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丁某撞伤,那么对于丁某的损失就应由高某赔偿,车主张某及第二次的卖主刘某都不应承担责任。但是在实践中,一般在伤者起诉时尽量将登记车主、司机、实际车主同时列为被告,再由他们对各自应该承担的赔偿部分承担举证责任,这样就减轻了伤者的举证责任,也对主张赔偿最为有利。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专家解析

被多次转让且已经交付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机动车已经由其实际所有人占有和使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如果机动车车主不负有事故责任,应当由机动车的实际占有者承担赔偿责任,即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