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他人允许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

95. 未经他人允许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 事故,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

案例场景

吕某在某城镇企业从事会计工作,公司为方便后勤人员外出办事就购买了一辆轿车,并专门配备了一名司机。 2018 715日中午,所有员工都已经下班了,吕某因家中有事着急回家,便私自拿了公司轿车的钥匙,驾驶该车回家在回家的途中,吕某将行人钟某撞伤经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钟某受伤后住院,但因为无力支付治疗费用,便请求交警进行调解,他希望吕某能先为自己缴纳医疗费用后钟某从交警队处得知,事故车辆的车主是该城镇企业那么,谁应该为钟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未经车辆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的使用人承担。机动车所有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的“过错”是指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1. 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2. 使用人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3. 使用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以及其他能够认定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的情形。具体到本案,事故车辆登记在某城镇企业的名下,企业为该车辆配备了专门的司机,而吕某在没有经过单位领导或是司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取走车钥匙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应由驾驶人吕某承担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专家解析

未经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由于侵权人才是车辆的使用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当时对车辆无法实际管理,因此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当由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即侵权人承担。但是,如果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存在过错,疏于管理,那么其应当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