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在低保被批准后会一直享受低保吗?
案例场景
赵某与钱某是表兄弟,平时二人关系不错,在赵某的带动下,两人合资买了一辆货车跑运输工作,司机由二人轮流充当。一天,赵某在开车时打了个盹儿,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副驾驶的钱某被严重撞伤。考虑到和赵某的关系,钱某的医药费没有让赵某负担,全由自己出。因此,钱某多年的积蓄也全部花光,全家人只能靠妻子打工每月挣的1000元钱生活,日子过得非常困难。当地的村委会了解到钱某家的情况后,就为其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几年后,钱某的身体也慢慢好转,在亲朋好友的帮助下,夫妻二人开了一家小卖部,生意还算不错,每月均收入也能达到4000元。那么,像这种情况,钱某一家还能一直享受低保吗?
依法分析
钱某一家不可以一直享受低保待遇。我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本案中,钱某一家现在每月收入4000元,收入状况发生了明显好转,他应该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决定是否要停发钱某一家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如果要停发,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法律条文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https://www.daowen.com)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专家解析
低保对象资格不是一成不变的。有的低保家庭困难程度缓解,收入水平超出了低保标准,就必须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当最低生活保障享受人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农村低保户要将情况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居民低保户要告知街道办事处。当低保户不再符合低保条件时,应当及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手续。停发低保的必须出具书面停发通知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