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辆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应怎样进行赔偿?
案例场景
2017年8月20日,林某为其购买的新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三者险保额为30万元。 2018年6月15日上午9时许,林某驾驶车辆将骑自行车的杜某撞倒,造成杜某受伤。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杜某无责任。杜某受伤后被送往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5天,花费医疗费用9万余元。后杜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及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申请法院委托进行伤残评定。经鉴定,杜某的伤情为9级伤残,误工期8个月,护理期3个月。那么,在林某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情况下,应怎样进行赔偿?
依法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及《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剩余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本案的赔偿方式:本案中林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那么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杜某予以赔偿,然后保险公司再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赔偿,如果还不够的话,不足部分只能由林某赔偿了。根据本案中杜某的伤情,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就完全能够赔偿杜某的全部损失,但是林某作为被告还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专家解析
交强险是机动车强制保险,发生损害需要赔偿时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才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的投保限额予以理赔,仍不足部分则由侵权人自己承担。交强险的限额往往不足以支付事故赔偿,而同时投保商业三者险则可以分担风险,减轻自己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