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中能否将对方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
2026年02月08日
86. 交通
事故诉讼中能否将对方车投保的
保险
公司列为被告?
案例场景
2018年6月10日下午4时30分左右,张某驾驶自有的马自达轿车沿市区裕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花园街路口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由李某驾驶的奇瑞汽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九交警大队派员到事故现场勘查,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住院期间,李某到医院进行探望,张某要其赔偿,李某认为自己的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张某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张某能将为李某车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吗?
依法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知,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起诉时,不仅法院可以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当事人也可以请求将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要对受害人直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对当事人进行赔偿。因此,本案中,张某是可以请求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专家解析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不仅可以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还可以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是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已经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法院不应将其再列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