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征收补偿协议都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吗?
案例场景
李某老家的房屋被当地市政府部门依法征收,该政府部门出台了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李某对该方案表示赞同。但是,该市政府部门要求李某前去签订房屋补偿协议时,其因人在外地有事去不了,打算就此事签订口头协议。那么,李某的做法可行吗?所有的征收补偿协议都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吗?
依法分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口头协议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种表现形式。但是,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征收补偿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因此,如果房屋征收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能够达成协议,应当订立书面的补偿协议。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https://www.daowen.com)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专家解析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征收有关事项达成协议的,应该订立补偿协议,这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项目中有一些是共性项目,如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有一些是个性项目,如停产停业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