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辆车连环相撞造成人员受伤,事故车辆未承保交强险的应怎样对伤者进行赔偿?

87. 多辆车连环相撞造成人员受伤, 事故车辆未承保交强险的应怎样对伤者进行赔偿?

案例场景

201872日晚上10点多,吴某驾驶自己的大众朗逸轿车回家,行驶到中山路中段时,突然有人横穿马路为了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吴某急踩刹车避让,结果跟在吴某车后的梁某朱某刹车不及时,发生三车连撞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梁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梁某受伤后就治于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开支医疗费用5万多元后梁某欲将吴某朱某起诉到法院,但他发现朱某的车是新车,尚未办理交强险,那么,在赔偿时,朱某应怎样承担责任呢?

依法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可知,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中有未投保交强险的,应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超出保险公司责任限额的部分,可以向未投保交强险的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追偿。本案中,应先由吴某车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内赔偿梁某,超出限额的部分,保险公司可以向朱某追偿。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专家解析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受伤需要承担损害赔偿的,如果有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受害人可以请求先由已经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先予赔偿的,可以就超出其责任部分向未投保的义务人或侵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