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方提前履行合同而增加的费用,该由谁来担负?

60. 因一方提前履行合同而增加的费用,该由谁来担负?

案例场景

某大型生活超市和某电器厂家签订了10台电冰箱的进货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好在5月底交货。5月初,电器厂家致电超市,将要提前交货超市方表示目前库房没有闲置空间存放这10台电冰箱,只有按照合同的约定5月底送货,库房才能安排出位置但电器厂家还是提前将货送到超市方看冰箱已经到货,但目前库房确实没有位置安排,而距离正式交货日期还有半个月的时间超市方欲和电器厂协商,在距离超市不远处暂时租赁一间库房存放这10台电冰箱,而租赁的费用由电器厂家担负超市的这个要求合理吗?

依法分析

本案中,由于电器厂家提前送货而致超市无法安排收货,只能另租库房,因此产生的费用应由电器厂家承担。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应当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如果合同一方提前履行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而不得损害对方的利益。因合同一方提前履行债务给另一方增加的费用,由提前履行合同方来承担。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https://www.daowen.com)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专家解析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是关于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规定。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应当由标的物的所有人承担,但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会出现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那么,在这一过程中,标的物的风险如何转移呢? 该条文明确规定,除法律或者当事人另行约定外,标的物的风险分配原则一般以交付为界限,即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