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口头陈述是否也是证据?
案例场景
8岁的小猛与好友小强在胡同玩耍时将眼睛炸伤,父母询问后发现是小强执意玩鞭炮造成的,遂将小强及其父母告上法庭。因两个孩子玩耍时正值中午,各家各户都在做午饭,因此只有两个孩子在胡同玩耍,并无其他目击证人。小强父母强调,只有小猛的口头陈述,虽然小强也认可,但没有证据,不能说明事实。那么,当事人的口头陈述是否也是证据?
依法分析
当事人的陈述是法定证据种类的一种,如果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再举证。本案中,小猛没有小强给自己造成伤害的其他证据,只能通过口头陈述说明情况,小强对此也承认,那么,小猛就不必再另行举证,小猛的陈述可以作为庭审证据,该陈述是有证明力的。也就是说,在民事诉讼中并不是所有的案件事实均需举证证明,不同案件应视情况而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https://www.daowen.com)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第一款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专家解析
在我国,法定的证据种类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八种。虽然当事人的陈述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但如果只有当事人陈述而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得不到支持,而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其主张予以承认,那当事人的陈述才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