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定作人拖欠定作费用时,承揽人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71. 面对定作人拖欠定作费用时,承揽人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场景

冯某在开车途中与人斗气,导致两车碰撞车辆损坏,协商赔偿后将汽车开往修理厂进行修理修理厂按照约定时间将汽车修理好之后联系冯某前来取车并支付修理费用冯某只身前来取车,然而没有交付修理费,表示自己没带钱,能否先将汽车开走,处理完事情之后再来交费,修理厂无奈同意谁料冯某将车开走后的第三天又因为车子发生剐蹭回到修理厂,修理厂对车子进行修理后要求冯某交付两次修车的费用,但冯某仍然以没带钱为由拒绝交钱,这种情况下,修理厂是否可以留置冯某的车辆?

依法分析

冯某应当按照修理厂的要求支付修理费,否则修理厂可以对冯某的汽车进行留置,直至冯某支付修理费。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本案中,冯某应当在第一次修理后向修理厂支付修理费,然而却未支付。第二次修理汽车后,冯某仍拒绝支付,对于冯某两次拒绝支付修理费的情况,修理厂都可以对冯某的汽车行使留置权,然后通知冯某在适当的期限内支付修理费取回汽车,否则,修理厂可以处置该辆汽车,将所得价款用来支付自己的报酬及其他管理费用。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https://www.daowen.com)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专家解析

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材料费、保管费等价款,合同对此约定不明确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相应价款。定作人未按合同期限支付承揽人报酬的,承揽人依法对其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承揽人可以处置该成品以支付自己的报酬,也可以在定作人支付相应报酬时交付该成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