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公路上行走被撞伤,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91. 在高速公路上行走被撞伤,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场景

刘某家住高速公路附近,总有运煤车从高速路上经过,偶尔会掉下煤块,刘某就在高速路的坡下捡拾煤块。 2018710,刘某发现高速路的边沿上有不少掉落的煤块,且看到路上车辆稀少,就想爬到高速路上捡煤就在他翻越高速围栏在路面捡煤时,一辆大货车疾速驶来,司机发现刘某后急忙踩刹车,但是为时已晚,刘某被当场撞死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高速支队勘查,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大货车司机无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刘某的死亡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

依法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可知,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后,如果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未尽到相关的义务,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如果事故是因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进入高速公路引发,并且造成自身的损害,公路管理单位尽到了相应的责任,则对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刘某通过攀爬高速公路围栏进入高速公路,捡拾煤块被大货车撞死,高速公路管理局在此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刘某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https://www.daowen.com)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专家解析

具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道路管理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与管理义务,因管理维护缺陷致使交通事故发生造成损害,且无法证明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与管理义务的,道路管理部门应当为自己的过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已经采取了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道路管理部门可以相应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